为明确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规范土地估价执业行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根据季度报告评审及重大项目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评审专家反映较多的问题,整理形成《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典型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中估协将定期总结归纳报告评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为中估协技术审裁委员会的定期发布文本,并实时更新修订,逐步形成技术指南,以促进中估协及各地方协会的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工作。
联系人:曹勇 张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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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典型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各土地评估机构:
在近期的土地估价报告抽审中,评审专家对基准地价超期使用和容积率设定较为混乱等问题反映较多。为明确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规范土地估价执业行为,经技术审裁委员会集体研究,形成以下处理意见,供评审专家参考使用。
关于基准地价超期使用问题
1.基准地价标准已超过三年,但尚不足六年的,应在估价报告(含估价技术报告,下同)中解释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必要性及该基准地价体系的可用性,如必须且能够使用的,应在估价报告中定量分析当地土地市场的趋势变化,并进行相应的期日修正。
2.基准地价标准超过六年的,须附地方**(包括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使用该方法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须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对使用该方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估价结果的可能影响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使用建议,同时估价报告中应充分披露该事项,并进行相应的期日修正,地方**的证明文件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应作为报告附件。
3.凡不符合以上规定而使用超期基准地价的,在评审中将被视为估价方法选用有误、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