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要求相关修改意见在4月30号之前提出。《征求意见稿》对业界关心的多项内容作出了修改,如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规定,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等等。wv-Fb!`K
为与《合伙企业法》相衔接,并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普通合伙形式的,应当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应当有25名以上合伙人和10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价格评估论坛】t?l]o\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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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中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同时,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为使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合作期限内继续稳定执业,也为其变更组织形式提供便利,《征求意见稿》规定:本修正案施行前已设立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本修正案施行后,可以在其合作有效期内继续采用中外合作组织形式,也可以转为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并授权财政部制定转制过渡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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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从法律层面上对注会行业的相关规定更加严格。《征求意见稿》对注册会计师不得具有的行为增加了“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拒绝、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情形。
但是,该《征求意见稿》让人遗憾的是在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方面没有作出修改,如其中没有明确指出注会能够从事税务咨询、涉税鉴证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