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矿业权抵押评估存在风险,风险主要来自抵押行为当事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评估理论技术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矿业权自身的特殊性,评估风险一旦产生将给社会各方面造成影响,因此务必要做好评估风险的防范工作,需要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执业过程中特别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并尽快完善评估准则体系。
主题词:矿业权抵押评估 风险 防范措施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6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矿业权抵押评估是为抵押行为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由于矿业权抵押评估报告是用于矿业权人的融资、筹资活动中,其存在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一、产生矿业权抵押评估风险的原因
评估风险是指由于评估价值区间与客观价值的偏离,以及评估主体行为的失误(非舞弊或违法行为)产生危害评估报告使用者利益及评估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行为当事人
抵押行为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为了达到某些目的,授意评估机构按照他们的要求出具不实的报告,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误导评估人员,以获得能够满足其目的的评估报告。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评估工作很大程度上依靠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如果评估人员业务能力有限,选用评估方法不当,选取参数不合理,得出的评估结果就会失真,评估报告的叙述不完善或不完整也会在将来带来麻烦;有些评估机构看重眼前利益,不执行评估规范和要求,无原则的满足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出具不实报告。
3、矿业权评估理论技术不完善
我国矿业权评估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评估理论体系,评估准则还在陆续制订,矿业权价值的内涵尚在论证当中,还没有一个科学的定义,评估中需运用的一些指标参数如何取值还在研讨中,抵押评估具体用哪种价值类型,评估界还是众说纷纭,有的主张市场价值、有的主张清算价值,而欧洲评估界则提倡运用抵押贷款价值类型,即对抵押品评估,侧重对抵押品价值下限的估计而非当时的市场价值。作为指导评估工作的评估理论研究的滞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评估风险。
4、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对矿业权抵押的问题上,现行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甚至互相矛盾,这些也增加了抵押评估的风险。
目前,我国矿业权抵押实行的是备案制,《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矿业权抵押,又不属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依照《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新的《物权法》关于抵押的规定,未涉及矿业权抵押何时生效。在矿业权抵押生效的问题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不明确,而且在实际工作中,矿业权抵押备案并非强制性的,如果存在矿业权重复抵押的情况,评估机构将很难作出判断。
新的《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对已出租的采矿权是否可以抵押,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相互矛盾。
对采矿权的抵押,各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区可以用采矿权单独抵押,而有的地区采矿权不能单独抵押,如《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随之抵押。”
5、矿业权自身的特殊性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只有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投资风险性很高,特别是勘查程度低的探矿权,其勘查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探矿权人未必是必然的采矿权人,根据我国的法律,探矿权人仅仅是有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因此探矿权作为抵押品风险级高,目前金融机构基本不接受探矿权抵押;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不同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仅其价格处于动态变化,其资源储量也处于动态变化中,而且矿产资源储量很难准确计量。土地和房屋建筑物是有形的、直观的,正常情况下是不变的,例如一套200平米的房屋或一块100亩的土地,正常情况下,在经济使用年限的几十年内,仍然是200平米或100亩,面积不变,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其面积,其价值的变动主要是受市场价格的影响而变动,如果市场价格不变,其价值也保持不变。而采矿权则不同,因矿产资源大多是深埋在地下的,无法直观测量,资源储量本身难以准确计量,并且随着开采的深入,矿产资源储量的也会逐步减少,甚至为零,例如一个正常生产的矿山,即使矿业市场一直是稳定不变的,但其采矿权价值还是会递减。而且采矿业的管理比较特殊,如果生产过程中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未及时足额缴纳或出现生产安全问题等情况,就无法正常进行开采,企业无法正常运转,也将影响银行抵押权的实现。由于矿业权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矿业权抵押风险高于其它不动产抵押。
二、产生评估风险的后果
评估风险一旦产生,将给社会各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1、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由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以抵押资产价值为基础,如国内银行一般按抵押资产价值的五成至八成发放贷款,如果评估师对抵押资产评估存在系统性的高估,为银行贷款提供决策基础的抵押资产评估事实上会误导银行贷款决策,会给银行在未来带来越来越多的呆账坏账,造成银行资产的流失。
2、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评估人员的失误,评估结果的失真,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8年8月国土资发〔2008〕174文发布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16条第六款规定:矿业权评估师“接受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评估方法、参数和评估结果授意的”、第七款“签署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或遗漏评估报告的”,“由注册机构撤销执业注册,并不予再次办理注册”;第24条第六款规定: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或遗漏评估报告的”,“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并不予再次办理登记”。
3、影响社会稳定
美国国会针对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金融危机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不动产评估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导致金融机构的资产大量缩水,是促成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危机一旦爆发,整个经济体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动荡,经济萧条,企业倒闭,收入水平下降,失业人数增加,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抵押评估风险的防范
为了在抵押评估过程中有效防范评估风险,必须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谨慎执业。
1、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能力
矿业权评估工作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广,它既要有财会、矿业经济管理、市场等经济学科方面的知识,又要具备地质、采矿、选矿等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和较全面的知识结构,评估机构不仅要组织评估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还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自行组织评估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交流业务经验,不断提高评估人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完善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要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把评估风险降至最低,评估机构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执业操作、项目负责、内部审核、风险评价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和评估人员的利益。
3、加强对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评估人员不仅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还需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杜绝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不良行为,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4、遵循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是指在评估过程中,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运用谨慎的职业判断,充分估计评估对象可能受到的限制和损失,避免夸大资产价值引起报告使用者盲目乐观,并非评估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在抵押贷款评估的各个环节中,都需遵循谨慎性原则。
评估委托阶段:认真调查待评估对象是否满足抵押条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其抵押评估价值应该为零,因此,在承接业务时首先要调查待评估的矿业权其产权是否明晰,是否有争议,是否属于再次抵押,如果属于再次抵押,能否满足再抵押的条件;其次,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因此还需调查其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出租,如果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评估机构就不应接受该项评估业务。
评估准备阶段:在调查、收集资料时,需查验采矿许可证原件,核对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权人和矿山名称同抵押人和抵押矿山名称是否相符,核实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对委托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和设计资料、开发利用方案、评审资料等,需核对其原件,所提供的资料需有编制单位盖章和相关编制人员的签字,并附有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
评估实施阶段:严格按照评估程序实施评估,在评估计算过程中,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认真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委托方提供的经济技术参数、生产统计资料、财务资料进行甄别和比较分析,剔除虚假参数,调整不合理的参数,不要高估收入或低估成本费用,避免高估资产价值,给抵押权人带来风险,也不能故意压低资产价值,损害抵押人的利益。
出具评估报告阶段:在编制评估报告时按照规范撰写,并充分披露有可能影响到评估结果和报告使用的所有信息,如: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调整事项、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避免因评估报告不详实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5、完善评估准则体系
评估准则对评估工作起着指导作用,《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拟定由四个层次组成,共28项准则,目前只出台了9项,出台的这9项准则中对矿业权价值类型还未定义,缺少对二级市场转让评估的指导意见,转让评估中需运用的折现率、投资利润率等指标还没有一个科学的指导参数,因此,尽快建立健全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是降低评估风险的重要保障。
参考资料:
1、《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编著 2008年)
2、《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
3、《论采矿权抵押》(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严涛)
4、《次债危机对银行抵押风险管理的启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授信业务部 于晨曦)
5、《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张利红 吴宏 (湖北华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435000)
来源: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