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评网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非洲法语区国家地区交易实务建议 [复制链接]

1#

非洲法语区国家有23 个以上,分布在下列地区:马格里布地区(如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毛里塔尼亚),西部非洲(如科特迪瓦、几内亚(科纳克里)、尼日利亚、塞内加尔),中部非洲(如喀麦隆、乍得、加蓬、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非洲(如马达加斯加、吉布提);均与法国或比利时具有历史渊源。在非洲法语区国家讲法语的人口约有1.3 亿,这一数字正与当地接受法语教育的人数同步增长(到2050 年有望翻一番)。

上述非洲法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共同点:所有国家均具有一套基本上效仿法国法律的民法制度,有些国家仍在沿用独立时有效的《法国民法典》(如加蓬),并参考法国判例法/法律原则。这些国家被法典化的成文法至少会以法语颁布,但有时会以双语颂布(如,在阿尔及利亚为法语及阿拉伯语,在喀麦隆为法语及英语)。有时这些国家的法律不够完备,不能配合国内首宗的相关交易。

至于行政法制度同样与法国类似,如在**采购、国有企业私有化、国家管辖领域/所有权等方面。当然也存在有一些不同特点:如在马格里布地区的国家是国内立法,并受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但很少涉及商法)。与摩洛哥相比,以及在某种程度上与突尼斯相比,阿尔及利亚从外国投资法律完善程度上比较逊色。撒哈拉以南,即西部/中部非洲主要以二元体制为主(国内立法和共同体立法并存: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之商务法加上适用于某些国家的西非经济及货币联盟/中非经济及货币共同体之经济法;或加上非洲国家间保险市场协会之保险法)。刚果民主共和国最近加入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但当中涉及过渡问题。而东部非洲则完全以国内法为主,如马达加斯加、吉布提。

OHADA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拥有17 个成员国,分布于西部非洲及中部非洲,大多数都采取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与欧元挂钩的制度(几内亚和刚果民主共和国除外),OHADA 的统一法大多效仿法国法,会直接成为成员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最常用的统一法有:《公司法》(2014 2 月修订版)、《担保权益法》(2011年修订版)、《破产法》(1998 版)和《仲裁法》(1999 版)。

UEMOA 西非经济及货币联盟(8 个国家)和CEMAC 中非经济及货币共同体(6个国家)使用的货币为西非/中非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即西非法郎或中非法郎。

通过相关指令或条例就外汇管制、海关和税收制度、竞争法、**采购、电信、公私合作方面进行立法。值得特别关注的法例:矿业法典(仅适用于西非经济及货币联盟)及投资宪章和自由贸易区条例(仅适用于中非经济及货币共同体)。

须注意的是,几内亚和刚果民主共和国不是UEMOA CEMAC 成员国,仅是OHADA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员国。

交易语言:大部分的协议及文件都需要签署法文文本,尤其是如果交易涉及某个公众实体、需要登记注册(例如财产转让、章程、担保权益)。双语协议(例如:法文及英文或中文)有时候能够被接受但是以法文文本为准(例如:近期关于加蓬的投资协议或关于乍得的产量分成合同)。只在下列很少的情况下可仅签署英文文本,如签署各方是商业机构。通常的情况是,当地的对手方是某境外集团的联系人(例如服务协议)。谈判通常以法语进行,例如刚果民主共和国的Gécamines 是拒绝以英语进行谈判的。当地交易方很少审阅或提供外文(即使是英文)草稿,通常一开始以法文草拟文稿,但对于非法语对手方,可以使用其他外文文本,然后将之翻译成法文文本;所以应由具有双语能力的律师主导协议文本的制作。由于不可避免以法文文本为准,不应低估有关的工作和所需时间。公司、担保和房地产方面的文件必须是法文文本,因注册登记机关很少接受双语文件。须注意位于马格里布地区的国家要求阿拉伯文文本作注册登记之用。

关于当地律师所涉问题:通常是单一个人律师/小型律师事务所,某些国家仅有少数有声誉的律师事务所,它们往往业务繁忙或存有利益冲突。当地律师往往在能力和调度能力方面未能达到国际水准。聘请拥有相关经验的国际法律顾问能够:协助挑选适当的当地法律顾问;利用法国的法律制度与当地法律制度之间在法律上产生的协同作用;将从毗邻司法管辖区取得的经验运用于与当地利益相关方和当地法律顾问进行的商讨上(例如近期加入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刚果民主共和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提供行业知识和市场实践上的专门技术;就与东道国**或当地合作伙伴的协议、公司文件(章程、股东协议/合营协议)、当地担保文件、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编制符合国际标准的第一稿供当地法律顾问审阅及补充内容,并协助编制当地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公证人在以下各项中担当重要角色:章程和增资(例如参与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国家)、转让股份、取得某些担保或抵押。所涉问题主要有从价计征的收费下就费用进行谈判、收费时间及按较低的价格作登记,并可能要求有关行为须完全符合法律的技术性规定(例如阿尔及利亚的公证人)。当地律师可以推荐可靠的公证人,并在过程的初期就让公证人参与。

当地登记机关一般难以接触,如中央注册机关可能并不存在;可能需要出具授权书才能查阅信息(例如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矿业注册处)。原本计划在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中采用计算机化,但至今仍未完成;从价计征的登记费可能适用(即使与税务无关),尤其是担保权益方面;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加入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过渡问题;可能跟不上近期的改革(例如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担保权益)。

在与当地**部门及合作伙伴交往时应注意:提供投资入股机会(可能通过免费提供股权或须偿还垫付的方式)可以缓减风险;更有经验的**部门/当地合作伙伴;越来越多在国外受训官员/对手方;使用(法律、金融等领域)外聘的国际专业顾问(例如Gécamines Cameroon);寻找更为兼顾平衡/长期的交易,以相邻国家目前正在进行的项目(例如Africa Mining Vision)作为参照基准;谈判时间较长且频繁;相关协议更为复杂,但文件拟定仍具大陆法系风格;民间社团及非**组织密切关注(例如乍得和加蓬境内反对石油和采矿行业某些投资者的媒体宣传)。可作参考的实用提议有:建立互信;倾听并解释立场,增加对方对“银行可融资性的相关限制条件”的理解;准备作出让步并寻找双赢合作;谋划长远利益,实现并维持“社会许可的经营”;聘用具有当地知识专长和经验的顾问以提高资信度。

关于外国投资的主要考虑事宜:

1.市场准入除特殊行业例如自然资源(采矿、石油和天然气)、国防外,大部分国家均可自由进入投资。但要留意在阿尔及利亚,任何外国投资均需遵守本地居民持股至少为51%的规定。单独的施工/服务协议通常可在没有正式成立当地机构的情况下得到履行(例如公开采购)。投资前需要核实的要点包括:课税情况(常设机构),外汇(从而允许以外币直接向境外进行付款)。

2.公司形式受法国法律影响

通常采用 SA(股份公司)和 SARL(有限责任公司):不一定允许单一股东,并由于法律相对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弹性比较少。有些国家允许采用SAS 的形式,这是专门对某类别合资公司采用的一种合同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例如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自近期改革)和摩洛哥(但包括某些限制条件))。

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过渡期:以往的SPRL SARL 将于2014 9 月之前转制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公司。要注意:公证人具有重要的角色;签订股东协议的做法越来越获得认可;私募股权交易的发展(例如采用根据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解释的可转换债券);资本市场得到某程度的发展。

3.担保权益

在很大程度上受法国法律影响;须对每一资产设置单独的担保,且不允许设置浮动抵押/总额抵押;不存在作为担保方式的合同转让机制:仅可在应收账款设置担保,某些国家承认以担保方式转让应收账款在破产情况下有更强的对抗效力(例如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摩洛哥);需要签订直接协议从而实现替代机制(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接替债务人);某些行业担保存在特定的规定(例如对采矿权的抵押);原则上当地法律不承认担保代理人的角色,因此在设立担保权益时须对每一债权人单独提供担保,但要注意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改革引入了担保代理的概念。注册登记依然十分重要:可采取从价计征的收费(例如在布基纳法索或刚果(布)对应收账款作出担保)。

4.外汇

通常允许向境外付款/将利润汇至境外;允许外国融资(但需事先获得授权);允许开立境外账户和外汇的本地账户(但需事先获得授权);出口收益通常需要汇回境内;矿业或石化方面的法律通常会对外汇方面有更加具体的规定。阿尔及利亚的特例:禁止包括股东贷款在内的外国融资(少数获得特别授权的情况除外);汇回利润的权利须遵守51/49 股权比例的规定;向境外汇款前必须获得完税凭证。

5.主要投资行业趋势

自然资源:以采矿为主的传统非洲国家有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布基纳法索、马里、毛里塔尼亚;近年来新兴目的地(特别是铁矿石)为加蓬、喀麦隆、刚果(布);在乍得和尼日利亚新开发的油气田,在科特迪瓦、摩洛哥和塞内加尔增加勘探活动。通常需要与公共实体达成如产量分成合同、采矿协议、合营协议的安排。其中一个最大的趋势是资源民族主义:即针对采矿业(如布基纳法索、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马里和科特迪瓦)和油气领域(如阿尔及利亚、加蓬)的外国投资者近期/目前进行了大量改革并制定了更加严厉的经济条款;采矿领域(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马里)和油气领域(加蓬)的合约重议/审核过程;“当地成分要求”及环境义务日益重要;当地**在控制权变更时从中获利。

基础设施:需解决与**出资项目(公开采购)与涉及最终用户付款的项目融资(特许权/公私合作类型)有关的融资问题。截止目前真正的项目融资活动甚少;然而,**对公私合作的兴趣逐渐增加,并热衷创新结构,预计会进行相关改革;与采矿相关的基础设施(港口、铁路)等项目预计将成为未来趋势。

电力:仍以传统能源(火电/燃气发电)占主导,但已越来越关注可再生能源发电(摩洛哥的太阳能计划、塞内加尔的风电项目)。电力承购方通常是公共的交易对手方(须由国家提供支持)。有一些大型跨国项目(如南非采购刚果民主共和国Inga 大坝生产的电力)正在筹备过程中。某些项目计划将电力输往采矿/工业项目(如毛里塔尼亚的Banda 项目)。强制与本地实体组成合资公司的趋势更加明显,将衍生利益冲突问题(如阿尔及利亚、科特迪瓦);通常缺少发展成熟的国家法律,需要签订详细的协议。某些国家已建立起一套自己的交易标准(如摩洛哥、科特迪瓦)。有些国家存在煤炭、天然气等原材料供应以及输电线路融资及项目风险的分配问题需要解决。




来源:中国矿产权评估师协会


最后编辑ltt 最后编辑于 2014-11-17 13:33:32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