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规则可归纳为以下9个主要方面:
(1)从业的合法性。即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公司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任何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不得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公司员工不得兼职。
(2)聘用公估人员的合规性。即保险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及其他保险公估公司临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事先经由保险公估公司向原批准机关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3)业务范围的一定限制性。包括:第一,任何保险公估公司不得从事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活动;第二,保险公估公司只能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第三,外资保险公估公司只能经营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保险公估业务。
(4)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5)保守商业秘密。当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其他保险关系人及时、准确地向保险公估公司提供有关保险标的的资料时,保险公估公司有义务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6)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和要素性。第一,公估报告的真实性,保险公估公司不得向当事人出具虚假的公估报告;第二,公估报告内容的要素性,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保险公估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等情况;第三,公估报告必须由持有《保险公估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方为有效。
(7)依规定收取公估费。即保险公估费用标准应当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估公司的过错,给保险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 由保险公估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9)接受保险财务和业务的监管。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定期报送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接受其对保险公估公司实行检查制度,从各类财务原始凭证、勘察原始资料、保险公估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保存至少5年,以备其检查
来源: 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