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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国外保险公估人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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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并收取合理费用,代为办理保险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以及理赔计算等业务,并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其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国外的保险公估人最初起源于英国,是在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伴随着建筑物火灾保险的出现而兴起的,之后由英国逐渐传播到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在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国外保险公估人规模从小到大,从兼业经营到专业经营,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公估人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估人的类型多样化。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估人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执业顺序来分,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核保公估人,另一类是理赔公估人。前者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它所提供的公估报告是保险人评估风险、审核承保能力、决定是否拒保的重要参考依据;后者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和理算工作。根据执业内容来分,保险公估人也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海上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一类是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火灾及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第三类是汽车保险公估人。该类保险公估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

  2.保险公估人地位的重要性。从国外保险公估业的实践来看,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若保险双方对该“报告书”发行争议,仍可要求保险公估人重新公估或借助其他方式加以解决。尽管如此,由于保险公估人一般是由保险专家和各类技术专家组成的,其执业水准与职业道德是受到社会尊重和认同的,因此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仍然是保险双方处理理赔事项的重要依据。可见,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不可低估。而且,随着高科技和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不可控的风险加剧,社会上对保险公估需求与日俱增,因而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3.保险公估人资格要求的严格性。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专业性要求很高的机构,为了保证和提高保险公估人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各国一般都严格规定,凡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必须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和公估资格考试。其中,培训的内容包括保险、法律、金融、会计、职业道德准则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理工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公估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每年一般不能少于200个小时。另外,许多国家规定参加资格考试的公估人员须具备3-5年的公估从业经验,并且要根据自身的公估技能级别参加相应等级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准执业。

  4.保险公估人监管的独特性。在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从业的保险公估人需要领取从业执照,须受到**法律的监管。而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和香港地区,其保险公估人没有被纳入专门的保险监管范围,保险公估的执业行为主要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一是普通法,包括有关代理的法规;二是保险公估人同业协会组织。公估人所属的行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对公估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如英国特许保险公估人协会的会员,必须接受本协会的业务监管,若违反了协会章程、道德规范或规章制度,可能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会员资格等;三是市场力量的监督,如信用评级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投诉受理中心等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的社会监督。

  5.保险公估人协会地位的特殊性。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保险公估人协会虽为民间组织,但其地位与作用却远远超出了普通行业组织的范畴。这是因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机构是作为一般的商业企业组织注册登记的,它没有被列入专门的保险监管范围,而仅仅受到普通法的制约;同时保险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业务,而这些业务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直接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而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组织对整个公估行业进行协调、引导和规范,以维持较高的行业水准。正是这种行业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公估人协会的产生和迅速发展才成为可能。在国外,保险公估人协会在行业监管、教育培训、资格认证、信息沟通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日益发挥着其他组织所无法替代的主导作用。



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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