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3月起农民工李某即跟随包工头张某施工,至2013年12月,张某先后向李某开具了6张工资欠条,理由是其所包工程尚未结算。2014年1月3日李某得知张某拿到工程款前去索要工资18.7万元却被拒。在第十次索要未果后李某以6张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张某则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应直接受理,请求驳回李某的起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以“工资”作为基础关系,而工资仅在劳动关系中才会发生,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可直接受理,应当驳回李某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为一般债务纠纷,法院可直接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法律规定层面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作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本案中被告张某的答辩理由显然并不涉及其与李某的劳动关系问题,而仅仅就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的问题进行辩解;同时,该规定中所说的“普通民事纠纷”应当指的是有别于劳动仲裁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即承认法院有权直接受理。
其次,从利益衡量层面上看:利益衡量重在检视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它历经多元规则的选择、必要的沟通协商和合法性检验。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追讨工资的案件,倘若将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对待,则要仲裁前置,走完“一裁两审”的繁琐程序,这对于处在弱势群体行列的农民工而言是缺乏法律人文关怀的。出于内在权利和秩序利益优于“单边”制度利益的考虑,为了尽快实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只要该欠条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事项,工资欠条的性质就应当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基础关系“工资”来否定“欠条”的性质。
最后,从司法实践层面上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务工,“黑心老板”拖欠农民工血汗钱的现象屡有发生,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的宗旨,简化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追讨工资案件的审理程序,合理把握法律尺度,在涉民生案件上实现快立、快审、快执,这不仅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而且部分经由利益衡量所产生的裁判规则也转化成为有规范拘束力的制度,这恰恰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达到和谐统一,是司法实践的最佳选择。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