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群**犯罪频发,主要反映了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层面的问题。虽然这些人或残疾或患病或怀孕不适合关押,但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仍然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差别仅仅是,他们不能像常人一样被收监执行,而由此派生出刑罚不足以惩戒犯罪的问题。在**犯罪的查处中,除了对特殊人群贩毒的关注外,更应警惕特殊人群背后的毒贩。
毒贩利用特殊人群进行**交易,其危害性已经超过普通意义的贩毒行为。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的,把未成年人引入犯罪歧途;而利用残疾人、病人、孕妇等不适合监禁执行刑罚的人员实施**交易犯罪,则主要增加了个别预防的难度。对于那些有意引诱、利用特殊人群从事**犯罪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起到威慑和预防的作用。
对于不适合关押的特殊人群,应当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监管,预防其再次犯罪。此外,这些人多属于弱势人群,应尽量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使他们有条件抵制犯罪的诱惑。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