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而危害药品安全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生产领域的监管,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药品安全再上一道“紧箍”。该司法解释共17条,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0版)
正是基于目前人口老龄化、疾病谱改变、新发传染性疾病频发等问题,药品安全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司法机关才加大了对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今年前三季度为例,各地人民检察院就审查批捕1217件1569人,提起公诉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2860件,一审结案2343件2783人均为有罪判决。这一方面,见证了司法机关打击制售假药行为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证明当下生产与销售假药行为还很猖獗,正需要加大打击力度,确保药品安全。
此次两高的“解释”中,如针对生产、销售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等7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旨在保护身体上的弱势群体,正因为弱者更难以承受假药对身体的危害。“解释”明确针对这些人群生产与销售假药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是对弱者的一种保护,能让生产与销售假药者不得不有所顾忌。
值得关注的是,司法解释还明确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罚。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对假药把关的最后一道关卡,他们如若“沦陷”,假药将会畅通无阻。患者到医院找医生求诊,不料医院与医生不仅靠卖药赚钱,甚至变得靠卖假药牟取不当暴利,本来以药养医的医疗机制就长久受人诟病,为牟利而开大药方、开大处方的医生医德丧尽,有的医生开的大药方与大处方里,甚至全是假药!对此就该予以最严厉的惩处。
对制售假药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从严惩处,是一种权责对等,也如同打蛇打七寸,直接掐住了假药供需关系中需求一方的“脖子”。随着社会药品需求的增加,制售假药更加猖獗,作为监管者,应尽力挤压假药的生存空间,扛起应有的责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能在假药制售者的肆意欺骗中被侵夺与伤害。当然,还需要让医药分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断了医者以“牟利之心”给病急的患者开出假药的可怕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