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刑罚遏制**犯罪作用,体现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犯罪的原则立场,省法院今天公布十起**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案件、网络销售制毒物品案件、吸毒引发的恶性犯罪案件、未成年贩卖**案件等,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击**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
一、阳桂华贩卖、运输**案 【裁判文书】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阳桂华指使其妻李金(另案处理)向贾明(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14克,贾明付给李金人民币3000多元,后李金将该款交给阳桂华。同年4月25日,阳桂华携带**和李金一同乘坐从深圳开往扬州的长途汽车。26日6时许,二人在南京市**区葛塘下车,后乘出租车前往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后街小区,在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阳桂华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92.5克。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阳桂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06.5克,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罪。决定判处被告人阳桂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于2013年6月7日裁定核准。
(三)案件评析:对于既实施运输**行为、又控制**交易,作用积极,贩卖、运输**数量大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权利终身。
二、叶美欣贩卖**案 【裁判文书】 (一)基本案情:2011年7月,温友州(另案处理)与朱成挽(另案处理)联系交易甲基苯丙胺(俗称“**”),并约定由温友州携带甲基苯丙胺到江苏省徐州市进行交易。后温友州在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从被告人叶美欣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乘车携带该批甲基苯丙胺前往徐州市。当月18日中午,朱成挽在连霍高速公路徐州潘塘出口处被**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425.5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5%。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叶美欣贩卖甲基苯丙胺1425.5克,认为其构成贩卖**罪,决定判处被告人叶美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省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核准原审判决的裁定。
(三)案件评析:对于贩卖**数量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全部**被收缴的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三、戴新祥贩卖**案 【裁判文书】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戴新祥在新安镇灌南宾馆、教育局家属区西侧巷口等地,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平、刘忠研**,共计贩卖**55.27克。2012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徐洪权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虹桥附近以人民币19200元的价格将约4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戴新祥。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戴新祥贩卖**55.27克,认为被告人戴新祥构成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认定被告人徐宏权贩卖**48克,构成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三)案件评析: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吴万明等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裁判文书】 (一)基本案情:2011年3月,被告人吴万明、阚少辉商议买卖羟亚胺,由吴万明找货源,阚少辉找买家。吴万明通过陈龙刚(已判刑)从殷作兵(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9件(按每件25千克交易)计475千克羟亚胺。阚少辉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网名叫“诚信交易”的中介(身份不详),后者同意替阚少辉联系羟亚胺的买家。被告人叶秀春应其在加拿大的儿子叶舟要求,为叶舟在国内购买羟亚胺。叶秀春联系了被告人陈彪,让陈彪为其寻找羟亚胺货源。陈彪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诚信交易”,由此与阚少辉就买卖羟亚胺取得联系。自2011年6月至7月期间,叶秀春、陈彪分5次从吴万明、阚少辉处购买8件计200千克羟亚胺;从阚少辉及网名“盐酸羟亚胺”的人处(身份不详)购买2件计50千克羟亚胺。武汉人袁浩(另案处理)从阚少辉及网名“盐酸羟亚胺”处购买2.5件计62.5千克羟亚胺;从吴万明、阚少辉处购买了3件计75千克羟亚胺,因当场被查获而未遂。综上,吴万明非法买卖羟亚胺19件计475千克;阚少辉非法买卖羟亚胺15.5件计387.5千克,其中5件计125千克未遂;叶秀春、陈彪非法买卖羟亚胺10件计250千克,其中2件计50千克未遂。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万明、阚少辉、叶秀春、陈彪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的原料,数量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万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阚少辉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叶秀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彪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多名被告人之间通过网络销售制毒物品--羟亚胺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上可谓花样翻新、“新招”不断,而通过网络这种新手段进行贩卖**、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较强,不易查证,因此为**犯罪分子所利用。这种**作案方式往往涉案人数多、**数量较大、跨区域作案特征明显、交易往往较为简单方便因此危害性也更大、查证较难,因此对于这种利用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务必从严打击,防止泛滥开来。
五、李东贩卖**案 【裁判文书】 (一)基本案情:2011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东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城市亭湖区都市名流商务宾馆等地先后2次向他人****(甲基苯丙胺)计1克,并被**机关查获其所持有的甲基苯丙胺计11克。
(二)裁判结果:被告人李东犯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三)案件评析:本案案情虽比较简单,但具有典型性。本案被告人李东曾因**被行政处罚三次、刑事处罚一次,可谓屡教不改,虽然其系零包贩毒交易,但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对此法院予以了充分考虑,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以达到惩罚犯罪、防止再犯的效果。打击**犯罪,不光要注重大案要案,对于零星的贩毒也应当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
六、邵文兵贩卖**案 【裁判文书】 (一)基本案情: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邵文兵、张传云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岗镇张广富汽车租赁门市、盐城市盐都区龙岗镇蚕丝厂家属区等地,先后15次向张广富、刘春明等人非法销售**4.9克。其中被告人邵文兵参与作案15起,非法销售**4.9克;被告人张传云参与作案1起,非法销售**0.5克。
(二)裁判结果:一审认为被告人邵文兵犯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三)案件评析:依法从重从严惩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且具有多次贩卖、向多人贩卖等情节的犯罪分子,保证禁毒斗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谢某某贩卖**案 【裁判文书】 (一)基本案情: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谢某某(1995年6月1日生),伙同赵某(另案处理)以零包贩卖的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氯胺酮。案发后,**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及赵某,并从被告人谢某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依法搜查出**氯胺酮3.356克,随后在被告人谢某某及赵某住处依法搜查出**氯胺酮65.604克。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罪。被告人谢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件评析:被告人谢某某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因其父母平时忙于生计,对其缺乏必要的管教,加之其交友不慎,法制观念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以后会改过自新,其家长也表示以后将对被告人严加管教,被告人谢某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具备在社区帮教的条件,建议法庭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法庭考虑以上情况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彰显对未成年犯罪人积极挽救、教育、改造的态度。本案被告人因交友不慎,缺乏管教而走上贩毒犯罪道路,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