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评网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湖北一**局副局长陷“日记门” 被指荒淫腐败 [复制链接]

1#
湖北恩施州**局副局长陷“日记门” 被指荒淫腐败

  记者调查:知情人透露 至少他出现的场景都是真实的

  当事人回应:日记不是我写的 有可能遭官场陷害  

  华声在线11月15日讯(记者 王立三 实习生 彭晓赠)今年5月,湖北恩施州宣传部长吴西宁受贿630万元被捕,随后,恩施州原政法委书记、**局局长曾祥国也被双规。然而,恩施官场“余震”并未消停,近日风波再起。

  11月12日,天涯论坛一篇名为《腐败书记微博直播》的帖文引爆网络,并采用“直播”的新奇网络表达形式,栩栩如生地描绘了恩施州某谭姓官员近10年官场腐败生活。文中事件、人物的描写均指明当事人是恩施州**局副局长谭某。

  15日下午,记者联系上谭某,他表示,他从未写过这样的日记,自己有可能遭官场对手的陷害,信息都是来源于网络上公开的资料。

  网络日记:恩施州**局副局长被指荒淫腐败

  10月27日,天涯论坛“某书记”的ID被人申请,12日上午,“某书记”在论坛开辟直播帖,截止14日,帖文共连载112篇日记,全文数万字,文中主人公的官场升迁路线被细致的记录,其中文中伴有谭某大量**描写,情妇超过10人,另外,贪污行贿的事件刻画也十分具体。

  帖文中的人物、事件等信息描绘均指明该官员是恩施州**局副局长谭某。15日下午,该帖点击量已突破100万,网友跟帖3000余条。

  该日记以时间为主线,从1999年至2010年,1999年3月,谭某从巴东县如愿以偿地调任咸丰县任**局局长,虽说只是平级调动,但这里离自治州的州府恩施市更近,“假如再不进入自治州的心脏,我永远只会是这个偏远县城的芝麻小官”。

  刚上任不久,局里的年轻漂亮的后勤干事小徐进入了谭某的视线,并感慨只有重庆这样多雾的城市才盛产这样的美女。2001年4月小徐和其恋人黄某去谭某家拜访,并在礼品盒里夹着2000元现金,谭某认为金钱太少,“说实话,我瞧不上”。

  随后,小徐频繁与谭某接触,并发展为他的情人,谭某得手后,也解决了小徐恋人黄某的工作调动以及单位福利房的问题。

  除此之外,日记中还描写了谭某与很多女人的**经历,其中包括嫖宿大学生、情人小莫等不下10人。

  日记中另一个频繁出现的人物是商人覃子斌,覃子斌用金钱、女色攻破了谭某的心理防线,两人很快发展成“铁哥们”,谭某为覃子斌保驾护航、四处圈地投资。

  2003年3月谭某调任恩施市**局局长、党委书记,并通过运作帮覃子斌以低廉的价格拿下恩施市公汽公司的55号标地,无偿占有了7200平米的房屋面积,保守估计获利2000余万。

  两人关系也日渐升温,谭某对覃子斌暴力拆迁的行为置若罔闻,后来,覃子斌甚至可以以谭某的名义安排他人的工作岗位,并从中赢利。覃子斌也先后多次向谭某赠与巨额金钱、别墅,价值逾千万。

  日记中还显示2003年7月,谭某让妻子开了家餐馆,名为蓝姐餐馆,其称“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放心”。

  记者调查:知情人透露 至少他出现的场景都是真实的

  记者调查发现,日记中所描绘的很多内容能找到事实的原型,谭某的官场升迁也与官方公布的履历表惊人吻合,日记中出现的人物也是真实存在的。对此,有网友认为“这是真实版的官场现形记”,也有网友认为“不排除有人根据公开资料串联起来编故事,达到更快捷的传播效果”。

  面对网友的推敲,发帖人“某书记”答众人疑问,“大家放心,我保证是真人真事,我不是作者,作者是该局长,这是我无意间发现的日记。”

  “某书记”说:“我不是被迫害者,然而,我是一个有正义感的人,这些腐败的现象是实实在在存在于你我身边的”。

  下午,记者辗转联系上日记中出现的人物贺孝辉,他曾是覃子斌的生意伙伴,他也告诉记者,帖文中反映的情况大多是真实的,至少他出现的场景都是真实的。

  “覃子斌跟谭某的关系在恩施当地已经传开了,两人相互依靠。”贺孝辉表示,覃子斌曾对自己敲诈勒索数百万元,他多次报案,因谭某从中作梗,维权举步维艰。后经自己向省里领导反映,才立案调查,目前,覃子斌等敲诈团伙已经被调查,然而谭某却安然无恙。

  当事人回应:日记不是我写的 有可能遭官场陷害

  “矛头是指向我,但这个肯定不是我写的日记。”下午,谭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帖文中反映的情况不是事实,是有人故意的无中生有,对他进行欺侮毁谤,“应该说这个帖子对我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我现在还不敢确定是谁,有可能是我平常得罪的人,也有可能是官场中的竞争对手。”谭某认为,像他平时公开的活动比较多,互联网上的内容也很多,很可能是别有用心的人将这些信息串联起来编撰的故事。

  谭某称,帖文一事他已向恩施州**局领导汇报了,组织会将这个事查清楚,“要是我的问题应给予处理,要不是我的问题,我就会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我的权益。”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