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到舞厅跳舞,离开舞厅时不慎坠入一酒吧正在施工建设的电梯井中死亡。是男子自己的责任?还是舞厅的责任?或者是酒吧的责任?又或是施工方责任?庭审中,各方互相指责。近日,江阴法院审结此案,最终认定该男子、酒吧及施工方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判决酒吧、施工方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六十余万元。
误入在建电梯井身亡
年仅29岁的杨某原为江阴某公司员工。今年1月18日晚上,杨某与车间同事约30余人在江阴某饭店聚餐,席间喝了不少当地自酿的米酒。聚餐结束后,杨某与同事到镇上的舞厅去跳舞。8点一刻左右,杨某离开舞厅接电话,之后再没回去。8:50分,同事跳舞结束打杨某手机,发现手机也已关机。直至第二日凌晨,杨某被发现死在舞厅附近正在安装的电梯基坑中。1月22日,**机关及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载明杨某因高处坠落致死。
案件审理中,法官经现场勘察发现,舞厅位于三楼,走道的另一侧正在建造安装从地面到达三楼的观光电梯,杨某的死亡地点就在该电梯的地面基坑中。观光电梯的安装工程由舞厅旁的一家酒吧承包给某冷作加工厂,而该冷作加工厂并无建筑施工与电梯安装的资质。
三被告推诿不赔
事故发生后,杨某的亲属找酒吧、舞厅、施工方索赔,派出所也组织杨某亲属与酒吧多次进行协商调解,但因为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始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3月底,杨某的亲属将上述三被告起诉到了江阴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酒吧、冷作加工厂业主陶某、舞厅业主周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4万余元。然而案件审理中,三方被告均称自己无责任,互相推诿。
酒吧辩称:电梯工程已承包给陶某,安全问题应由陶某负责。
陶某辩称:当天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用铝塑板挡住了电梯洞口,并且关闭了电梯大厅的门,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而且现场照明情况良好,有醒目的标志,杨某酒后未能分辨出方向,在电梯洞口有铝塑板挡住的情况下,仍坠下电梯井,应由其本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他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周某则辩称:杨某酒后进入没有灯光的电梯门厅引起死亡,不能排除各种可能性。电梯门厅的房子是酒吧租用的,在该房子里面出了事情跟舞厅没有任何关系。
杨某、陶某、酒吧各自担责
经审理,江阴法院最后认为:杨某死亡原因系高处坠落致死,应认定为意外死亡事故。陶某作为电梯工程的施工方,虽然其声称在施工完毕后用铝塑板挡住了电梯口,并且关闭了电梯大厅的房门,但其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杨某进入施工场所坠落死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酒吧将制作外墙观光电梯、钢结构及土建工程承包给无建筑施工与电梯安装资质的陶某,存在对承揽人选任的过失,应对杨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有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在饮酒后进入娱乐场所,又未通过正常通道离开,而是进入与正常通道方向相反的相对独立的尚未使用的电梯门厅里面,并从正在施工的电梯口坠落,故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责任。周某作为舞厅的管理人,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该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电梯口所在房间是相对独立且为酒吧租赁使用的房屋,周某对该房屋没有管理义务,杨某进入该区间已超出了舞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故周某对此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陶某承担70%责任,赔偿杨某亲属60余万元,酒吧对陶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自负30%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