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云南彝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潘某、刘某、王某“三村医”涉嫌贪污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某、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10月期间,潘某、刘某、王某等三人在卫生室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对在卫生室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直接减免,并申报领取医疗补偿金的职责,在村卫生室所长潘某的授意下,三被告人共谋虚填就诊记录、虚开医疗处方,假冒参保农民签字,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返还款75327.31元。其中,2013年10月份合作医疗补偿返还款6514.64元,因案发未遂,其余款项68812.67元被三被告占为己有,共同分赃。案发后,三被告全部退缴赃款至合管办医疗基金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刘某、王某无视国法,作为受委托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处方、虚报就诊记录,假冒农民签字,骗取合作医疗专项基金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潘某作为卫生室所长,明知套取合作医疗返还款是违法行为,而予以准许和授意刘某、王某实施,系本案主犯。刘某、王某系从犯。遂根据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刘某、王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被依法羁押的潘某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庭审当日,在彝良法院和彝良县卫生局的统一协调下,彝良境内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部分医生,旁听整个庭审,希望通过“以案警示”的方式,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让这项着力解决患病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广大农民得实惠“民心工程”不再受污染。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