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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惹跳小苹果舞的大妈──江苏高邮法院2014年度案例精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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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庭】

  1、接受他人委托生产假冒商品是犯罪吗?

  主审法官:叶晓红

  高邮中小企业很多都以接受订单为他人贴牌生产的方式维持经营,特别对于小企业众多的制衣行业而言,争夺订单已成常态,压价抢单、加价提货一度成为行业公害,严重影响高邮制衣行业的整体声誉。对于订单的渴求特别是用不择手段的方式争取订单往往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除了大家通常可以想象的民事责任外,还有超出很多人预期的刑事责任。企业主A就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A开了家小服装加工厂,B、C、D三人共谋生产销售假“波司登”羽绒服,一番前期准备后委托A进行加工,A先后两次按照三人要求将其提供的原材料和假商标加工成衣4336件,每件收取60或65元加工费,案发后查明B、C、D非法经营金额高达84万元。A在审理中认为加工费尚未结算,不应定其罪,但从刑事审判的角度看,即使A一分钱也没拿到,但其与B、C、D三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并且其犯罪金额不仅限于加工费,必须对全部涉案的84万元承担刑事责任。A的行为似乎与一般的订单生产并无两样,但却被认定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其他三人一起被判处2-3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此案教训在于,在接受委托进行订单生产时,必须具有起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果明知加工物系假冒而仍心存侥幸,即可能与委托人构成共同犯罪,并且犯罪金额按全部涉案数额认定。

  【知识产权庭】

  2、销售多少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就构成犯罪?

  主审法官:叶晓红

  答案是2万件,构成情节严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看起来还不少,但其实真不多,A就因为小小的纽扣被判刑7个月,并处罚金。

  A两次向他人销售标有“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的服装辅料4300套,每套包含印有商标吊牌、纽扣等好几种小物件,其中一套纽扣就有11粒。A的辩护人认为一件衣服需要11粒纽扣,一套11粒的纽扣只能算一件标识,这样看起来A还达不到犯罪的标准。但是法律并不这么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一般应当认定为一件商业标识。在计算注册商标标识数量时,一般应当将每一件完整且可以独立使用的侵权商标标识作累加计算。

  纽扣虽然很小,但足以容纳一个完整商标图样,事实上也是如此,虽然制衣厂里按每套11粒使用,但每一粒纽扣也确实可以独立使用。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认定每1粒纽扣均应记作1件标识,这4300套的服装辅料中竟然包含假冒商标标识67100件,远超过2万件的定罪标准(情节非常严重的标准是10万件),足以对A定罪量刑。

  知识产权对于很多人来说还很陌生,但其实我们早已深受其害。A的辩解看似有些道理,但销售假注册商标标识处于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起始阶段,稍有放纵就意味着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利益链条迅速扩张,意味着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正当收益乃至经营安全受到实际侵蚀,更意味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面临巨大的伤害风险,所以法律对此采取更加严苛的态度自有深意。

  【知识产权庭】

  3、生产、销售的哪些环节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犯罪?

  主审法官:叶晓红

  A中标获得向某市路灯维修提供配件的合同,网上向B订购蓄电池120只,要求B虚标电池容量,且要印刷上“华富”标识,B与C商量由C提供标识、B采购非原厂电池,印上“华富”标识后以7.2万元销售给A,A又以10.1万元销售给客户。

  A、B、C三人均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犯罪,其中B、C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A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10个月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覆盖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试图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都有可能触犯刑律。随着市场的发展完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波司登、华富等一些知名品牌维权力度越来越大,这也是A、B、C三人仅仅因为履行一份供货合同而被判刑的主要原因之一。

  【知识产权庭】

  4、网络销售假冒商品不易被追究?

  主审法官:叶晓红

  淘宝改变了我们的购物渠道、消费习惯乃至生活方式,极低的创业门槛,无限的市场空间,以及相对隐秘的经营模式,使得一些人选择贩卖假冒商品谋利。有人以为网上买卖,没有实体店铺、不留下单据凭证,很难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实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A、B两人在淘宝上开了两家网店,销售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服装,本想闷声发大财,生意也确实很红火,9个月时间就销售了80万余万,但很快被**机关查获。在传统销售模式下,这么长的时间、这么大的销售额,一笔一笔查清着实不易,但在大数据、云计算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会如实记录和保存每一笔交易的细节,精确到交易时间的每一秒钟、支付金额的每一分钱。审理中,A、B两人极力辩称不知所售商标为假冒,但聊天记录却露出大量马脚,成为指控其犯罪的关键证据。两人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阿里巴巴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最大的美国上市,在淘宝上销售假冒商品的犯罪案件已经出现大幅度快速增长的态势,所以,想通过淘宝售假发财的人还是洗洗睡吧。

  【知识产权庭】

  5、卡拉OK歌厅里的歌是从哪儿来的?

  主审法官:叶晓红

  这都不知道,太OUT了,告诉你,记住了,歌在点歌系统里,系统在硬盘上,不谢。我们早已习惯从网上免费下载歌曲,所以也就不怎会想到这些歌曲背后的主人(著作权的所有权人)。这些歌首先是作曲、填词、歌手和制作、发行公司共同创作出来的,与通常的生意一样,他们动脑子、花精力,用去成百上千万的钞票制作这些歌曲,目的在于获得利润。

  以前我们买个唱片、磁带什么都讲究个正版,著作权使用费自然就包含在买价之中,虽然盗版也不少,但多少能回点本。现在大伙都从网上下载,管他什么正版、盗版,无损音质的那效果都是杠杠的,但如果大家都不为版权买单,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没人再愿意创作歌曲。

  回到标题,既然卡拉OK歌厅里的歌是别人创作的,除非版权人授权,那卡拉OK就无权免费使用。道理虽说如此,但当宝应、高邮8家最知名的歌厅听说要为歌库付费时,还是一头的雾水、满脸的无辜,并且坚持不从,结果都被告到法院来。原告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创作歌曲的这些人授权给音集协,与使用歌曲的商家讲道理、谈条件,歌儿是我写,曲儿是我编,想唱拿钱来,不给钱还唱?告你没商量。

  前头说了这么多,想必大家也能分出是非,想出案子的结果。是了,要么交钱购买歌曲的使用权,与原告达成协议后调解(撤诉)结案,要么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注意了,从理论上来说,无论歌曲、文字、书画,但凡使用别人的作品都要考虑著作权的问题,特别是以此谋利的经营者(比如歌厅、商场、饭店等等)。有人说白用到现在也没见着人找我呀。不急不急,人家这不来了吗。前几年音集协重点在大中城市收费索赔,这些年逐步开始关注高邮这样的小城市,现在不从的歌厅已经全部败诉,剩下了也只能交钱投诚,据说态度好的还能给打个折。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还在使用侵权音像作品的商家们应该早做打算了。

  【知识产权庭】

  6、做生意的牌子是从哪儿来的?

  主审法官:叶晓红

  做人要有面子,颜值高的,吃饭能打折,电视据能热播(剪了都不怕),做生意要有牌子,所以都要挂个招牌,高高大大,置于显目之处。但牌子是从哪儿来的,自己做呗,找块板,印上画,写上自家的大号。A也是这么想的,他是做油漆买卖的,当初做招牌时灵机一动,在自家的招牌上印了个大大的“立邦”以及的标识,往自家店面一挂,那感觉、那面子,真是高端、大气、上档次。牌子有了,而且还是这么硬气的牌子,生意当然好做。

  生意红火,A很得意,用别人的大牌子卖自家的货,这小算盘打得很精。但问题是A并非立邦的专卖经销商,其所售油漆之中,品牌很多,虽然也有立邦的牌子,但都是从其他渠道进货转售的。不管了,赚钱才是硬道理,但立邦公司不干了,非亲非故的凭什么用我的招牌给你赚钱呢,于是一纸诉状闹到了法院。A不以为然,又不是没卖过立邦油漆,用你个招牌是看得起你,矫情个啥。法院认为,A未取得立邦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使用立邦标识,其目的在于诱导公众联想其与立邦公司的密切关系,进而增加对其销售油漆来源、品质的信任程度。A虽然也**立邦油漆,有权合理使用立邦标识,但A将立邦标识印制为店面招牌的做法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据此法院认为A未经许可,不合理使用权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判令A拆除侵权招牌,赔偿2万元。

  其实,现实之中A的做法并不稀奇,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冒用、仿制或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存在的法律风险,或许虽然能够得到一点利益,但前提是权利人没有追究。从今年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案件来看,多数都是商标权纠纷案件,甚至有30个人被定罪量刑,知名品牌的维权力度和范围正在不断加大,象A这样挂羊头卖狗肉的生意是越来越难做了。所以,真心奉劝还想这么干的家伙:扯呼,速度。

  【少年庭】

  1、幼童在幼儿园受伤谁该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李红梅

  小A上中班,在幼儿园里摔伤了,但这是一起谁也说不清楚的伤害事件。小A自己说不清,是因为她还小,她的父母说不清,是因为他们不在现场,老师们也说不清,因为事故发生在没有人留意的卫生间。小A的伤很重,导致骨折,通过两次手术才治好,前前后后花了近2万元。学校虽然感到很委屈,但还是先给付了2万元给小孩看病,但到底谁该对这起说不清楚的伤害事件承担责任。

  家长和学校争执不下,进而引起一场官司。对于这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决的第一个步骤是判断过错在谁,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问题是这起事故的过错却很难分辨。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决的第二个步骤是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对方有过错(或者已方无过错),而对于这起在特殊时间、特殊场合发生的伤害事故而言,双方都很难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怎么办,司法解决的第三个步骤是明确举证责任,简单地说就是由法律指定争执中的一方负责提供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不能证明已方主张的情况下承担败诉责任。

  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第38条对本案情形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个法条有点拗口,但说白了就一句话: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尽到职责(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所以,这个案件由于学校“说不清”而导致其败诉,通过鉴定小A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学校在给付2万的基础之上,还要再赔偿近8万元。

  也许你已经感觉到,让学校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非常困难的,这也是教育机构在大多数类似纠纷中纷纷败诉的主要原因。从学校的立场看来,法律直接明确其举证责任进而推定具有过错,这样的立法设计似不公平。但是如果我们再细想想,这种设计虽然加重了学校的负担,却是衡平解决这种特殊侵权纠纷的最好办法。因为相对于学校,小A及其父母在事实上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对于事实和过错更加无法提供证据,并且对于这样的突发意外及损害更加缺乏必要的承受能力。

  【少年庭】

  2、天上掉下个林妺妺?但是会飞!

  主审法官:李红梅

  男大当婚,但也有一些男的却真的难了,各个原因找不了老婆,家里着急,自个寂寞,突然有一天家里来了几个人,说是要给你介绍对象,人都带来了,那真是天上掉下个林妹妹呀,岁数不大,俊模俏样,只要谈好条件,立马就能洞房花烛。先别乐呵,天上的林妹妹可是会飞的哟,这种事情十有八九就是高邮人常说的“放鸽子”,“鸽子”总会飞走的,一起不见的还有你娶媳妇的钱财。

  高邮法院去年就审理了一件“假结婚、真诈骗”的案件。被告人A竟是一位不满18周岁的少女,伙同另外两假份她亲戚的同伴,每到一家,A扮林妹妹,另两人谈条件,主要谈钱,彩礼、金器、关门过节的红包,一样不能少,跟钱以外的事情,一切从简从快,当然还有一点骗子们讲的特实诚:女孩还小,结婚证是办不到的。总而言之一句话:给了钱就能抱得美人进洞房。然后呢?然后就,剩下的是骗子们的欢乐时光,分钱完了再骗下一家。短短7、8个月的时间,这3人在高邮、江都和丹徒成功作案3起,跟3男人假意结婚,骗得钱财15.8万元。A初二即辍学,因父母关系不和而离家出走,结识同伙后用这种方式实施犯罪,实在令人痛惜。法院最终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缓刑),另2个骗子分别被判处实刑5年半、2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3万元。

  其实,A的骗术自古有之,也并不高明,更并不少见,那又为什么屡屡轻易就能得手?那是因为总是有人愿意相信天上会掉林妹妹,所以千万要牢记,天下掉下来的都是会飞的。

  【少年庭】

  3、一部手机引发的劫案

  主审法官:李红梅

  两个十六、七岁的少年,在一个月黑风高之夜,想的却是如何抢一部手机换钱。于是他俩骑着摩托,追上一个路人并将人打翻在地。少年A说:我数到三快给我手机。少年B讲:我们只要钱不夺命。恰似港产古惑仔画面倒也好看,只不过高邮的**比港警厉害的多,两人抢来的手机还没来得及换钱,就被抓住了。

  两人倒也爽快,除了记不清谁先起意打劫的之外,其他的都认了,那手机值2000多块,这也意味着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是判罚很重的抢劫罪。法庭上法官问:有了钱想干什么?A说:吃喝玩。B补充:上网。法官又问:知道抢劫的严重后果吗?A说:不知道。B补充:我以为是敲诈。两人的回答虽然简洁倒也明了,而且还揭示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冲动,做事不计后果,盲目,不知法为何物,迷茫,没钱还要任性。

  两人在犯罪时都不满十八周岁,都有过不堪回首的经历。A初二辍学,父母对其管教很少,后来也就管不了,曾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B自小父母离异,初中同样没读完,家里人管得更少,曾因**被判处缓刑,再次犯罪时还在缓刑考验期内。

  因为一部手机,一部2000多块的手机,A要在狱中服刑30个月,B的前罪缓刑被撤销,他要服刑35个月。

  【刑庭】

  1、QQ大盗现行记

  主审法官:金晓丽

  你的QQ号被盗过吗?你知道谁在使用失窃的QQ号并且用它来做什么吗?去年高邮法院一气判了8个QQ大盗(其实是诈骗犯罪),他们利用被盗QQ帐号信息,结伙共同实施诈骗12起,涉案金额20.9万元。都说就怕流氓有文化,有了文化的骗子也很可怕,在这个团伙中有三人受过高等教育,他们设计的诈骗过程隐秘、复杂、专业、精巧,令人叹为观止。

  第一步,开设淘宝商店,专门销售打折的假学习卡、超市卡。没有人上当来买?所以要用QQ去骗。

  第二步,购进被盗QQ号,平均每天买2500多个。好消息是这个批发QQ号的贩子也已经落网(另案处理)。

  第三步,筛选QQ号,假冒QQ号原主人登录,寻找与其熟悉的亲朋好友作为诈骗对象,关系越好的越容易骗到。

  第四步,通过聊天骗取信任后,获得受害人的支付宝等帐号直接向同伙购买假卡,或者发链接诱使受害人购买。

  第五步,同伙收到赃款后,用其中大部分(留下自己那份)购买魔兽世界网游点卡。通过传送卡号和密码的方式转移赃款,避免留下犯罪记录和痕迹。

  第六步,向收购网游点卡的贩子销售点卡,并用所得现金进行分赃。

  每天清晨,勤劳的骗子们开始了忙碌的一天,滴滴滴,清脆的QQ声响起,又有人上了当,骗子们用他们的“智慧”和险恶换来了丰硕的成果(舌尖体结束)。其实对于受害人而言,特别是那些善良、热心肠的好人,这样的骗局很难被识破。A的儿子在国外念书,一般通过QQ联系,有一天出差在外A看到儿子上线,然后就很开心地聊起来了,儿子说在需要买学习卡,并且在一个网站买能打很大的折扣,丝毫没有防备的A立刻就买了几张给儿子,儿子又说多要买些卡转手卖给同学挣笔钱,A二话不说再买,买呀买,买呀买,等与国外的儿子联系上时,A已经买了16万多的所谓学习卡,当A回过神来发现被骗,16万的真金白银已经不知所踪。

  最终这8个QQ大盗,一人被判六年六个月,二人被判五年,二人被判三年八个月,一人被判三年,二人被判一年六个月,同时分别并处二至十万不等的罚金。

  【刑庭】

  2、想跑路的老板看过来,恶意欠薪的后果很严重

  主审法官:胡玲玲

  早在2011年初,刑法修正案(八)就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年制定这条法律,就是因为各地讨薪纠纷频发,老板跑路蔚然成风,没想到三、四年过去了,有的老板仍然不长记性,仍然欠着工资跑路躲债,结果被判了刑。A开了家服装厂,雇了40名职工,欠了30.6万元工资,2014年1月25日,面对苦等工资回家过年职工(31日春节),A的选择是眼不见心不烦,干脆携妻儿一跑了之,躲到了安徽某县。A是省心了,职工们炸开了锅,当地**也被激愤的职工闹翻了天,眼看没几天就要过年,万般无奈之下,相关部门先垫付了部分工资,同时启动调查并要求A在1月30日(除夕)支付欠薪。躲起来的A并未理会,也因此触犯刑律,被**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A才明白恶意欠薪的后果,尽管他筹集了十多万元归还了部分垫款和欠薪,剩余部分也达成协议分期偿还,但这并不能改变其恶意欠薪的犯罪事实,最终鉴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和积极还款的行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年关又至,那些还拖欠着工资的老板们,请你们自珍自重并且牢记,一跑了之的结果很可能加重对你的责罚,重到你无法想象。做生意失败了虽然很困难但还是有机会从头再来,做人失败了并因此被通辑、被抓捕、被审判,再想翻身那可是真的难上加难了。

  【刑庭】

  3、千万别惹跳小苹果舞的大妈

  主审法官:范启勇

  话说古往今来,有4个特别出名的苹果,第一个让亚当和夏娃给吃了,人类就这么来的,第二个砸醒了牛顿,宇宙天体就这么转的,第三个领跑电子行业,好多肾就这么没的,第四个统治了广场舞,大妈们就这么神气起来的。有一毛贼,居然想在跳着“小苹果”神曲广场舞的大妈们面前抢劫,结果可想而知。

  一天傍晚,no zou no die的A在咱们高邮著名的净土寺广场闲逛,瞧见一闭目养神的阿姨,旁边还放着一拎包,顿时,他歹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拿出早已备好的电击棒,电向受害人。但很快他就发现他错了,错就错在选错了对象(疑似大妈),错就错在选错了时间(广场舞前奏),错就错在选错了地方(广场),一击之下,阿姨没反应,二击之下,阿姨还是很谈定(阿姨真是好身体,被电击两下,只受了点轻微伤),情急之下,A一把夺过包,拔腿就跑,说时迟,那时快,就在这电光火石刹那之间,广场上的大爷大妈们已经在群而追之,可怜的A狂奔百米,跑丢了眼镜,吓破了胆,还扔掉了抢来的包,大家捡起包送还阿姨,然后报了案,大高邮的**接案后很快就破了案,在一宾馆将惊魂未定的A抓获。

  归案后A的交待,他是外地人,曾在高邮呆过,这次是三天前刚从广东来邮找工作,案发当天下午,找工作不太顺利,就溜达到广场休息,然后冲动之下就犯下大错,为此换得三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还要交纳5000元的罚金。话说回来,虽然被抢的包给生生追了回来,被电的阿姨也无大碍,虽然在高邮类似这种光天化日之下在公众场所抢劫的事情并不多,虽然咱“小苹果”舞跳得好看、身体棒棒,但最好还是别让有歹念之人有冲动的由头。所以平时大家要注意看管好随手财物,包包最好挎背在身上,并置于内侧,毛贼无从下手,说不定就打消了为非作歹的念头,这样就减少了一次受伤害的风险,还阻止了一次犯罪的冲动,善莫大焉。

  【刑庭】

  4、如果非要给“酒后”定一个期限,那该是多久?

  主审法官:金晓丽

  曾经,有一份真诚的爱情放在我面前,我没有珍惜,等到我失去的时候才后悔莫及,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如果非要在这份爱情上加上一个期限,我希望是:一~万~年!好了,来看下一题,都说酒后不能开车,如果非要给“酒后”定一个期限,那该是多久?一万年?喝多了吧,能不能好好做题。A的答案是七、八个小时,可惜他也没能答对,那天中午喝了两瓶啤酒,当天夜里10:50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他的血液实测乙醇含量为151.5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酒是个好东西,可怡情,亦可助兴,酒也不是个东西,喝多了,扫兴不说,还会闯祸。女神就曾说过:某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哟。只不过两瓶啤酒就能算是贪杯?“六斤哥”、“五斤姐”们说这很不科学!(你们才不科学,一群疯子加骗子!)按A的说法,他是前一天晚上喝高了,第二天中午只不过小酌几杯“还魂酒”(据说这样酒还醒得快点),看来问题的根子还是前天晚上的事情,这么算起来,对于A来说,这个“酒后”的期限最起码要有25个小时左右。

  吼吼,不少人都中枪了吧,都别赖,自个回忆一下,是不是曾经宿醉后睡几小时就开车。如果是,并且还没被查处过,恭喜你,算你运气好。那回到标题,弄清楚这个问题就显得特别事关重大,要不哪天稀里糊涂就“进去了”。只不过,“酒后”的这个期限还真没个准数,跟你的酒量、状态、情绪、身体等等许多因素都密切相关,而且随时会发生变化,目前能够确定的是认定醉驾的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基本上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所以,这期限只能大致上、估摸着、凭着自己的感觉走了,除非你家开个医院没事抽管血来测测。

  【民二庭】

  1、物业费的烦恼

  主审法官:王健

  牙疼不是病,疼起来真要命!小纠纷往往也挺烦人的,比如交不交物业费的问题,几百、一两千的,也就加次油、吃顿饭的钱,虽然不多,可若是痛快地交了吧,一想起那曾经与物业之间的拉拉扯扯、新仇旧恨,令人颇为不爽,若是干脆拒交吧,那隔三茬五、朝九晚五的催费讨债也很犯嫌。

  有的纠纷就闹到法院来了,而我们的态度很简单:看合同,按照约定办事。啊?啥合同?大多数拒绝交费的被告压根就不知道物业合同为何物,所以多数败诉也不足为奇了。当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倒是很多,大都是鸡毛蒜皮、陈年旧月的是是非非,并且通常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也很难构成不交费的正当理由。

  例如,房屋漏水,你得先修好了我才交费,我们来翻翻物业合同,看看物业公司有没有这个约定的义务,如果没有,PASS,你得交费。家里失窃过,物业公司安保服务不到位,这个损失得认,问题是你得拿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安保失职的证据来,没有,继续PASS,你得交费。电表装错了,我交的电费被别人家用了,这个得赔,但是物业他也管不了供电公司啊,还是PASS,你得交费。小区的保安都是老弱病残,不负责任,还是那句话,看合同,如果合同上规定保安得按国旗班的标准招聘,那物业没话说,否则,仍然是PASS,你得交费。如此一圈PASS下来,被告也就OVER了,意思就是官司输了。顺便提个醒,物业服务合同由于金额不大、案情简单,多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这也意味着这类案件没有上诉程序,法院一审判了就生效。

  所以,面对物业费的烦恼,在您试图采取**态度对抗到底之前,请先找出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那儿有),对照其中的条款,备好相应的证据,然后再理直气壮的大声说“NO”!

  【民一庭】

  1、怎样拿到双倍的工资

  主审法官:赵广才

  话说国际市场,风云突变,美国、日本和欧洲一轮接着一轮的大搞货币量化宽松,美元、欧元、日元,使劲地印,可劲地造,貌似都不缺钱。但从咱老百姓的感受来讲,口袋里的钱好象越来越不经用,越来越不值钱了。所以,豁出去了,今天的案例精选专发一篇福利特刊——怎样拿到双倍的工资。

  原谅我这一生胡编海吹爱瞎掰,但这一次我说的却是真的。要想拿到双倍工资,这看似太玄乎,但其实也不太难,只要你的老板不爱学习法律,平时也不看咱案例精选,那这事多半就成了。A前年初入职某公司,每月工资2450元,干了近一年被辞退,A说:慢着,咱先把帐算清楚,巴拉巴拉这钱那钱,大多数公司都认的,但有一条却死活不答应,那就是双倍工资。A讲:你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工资要翻番,公司讲:你是故意不签或者把合同藏起来了,所以没门。A讲:那咱们法庭见,公司讲:见就见,谁怕谁。于是双方在法庭上也如此这般说了一通,最后法官一槌子砸下来:一个月工资2450元,没有合同就按4900元算,干了十一个月(首月工资不计双倍),除去已付的,公司还要再付24500元。,除去已付的,公司还要再付24500元。就这么滴,在法院的支持之下,A双倍工资到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实,对面的老板也要赶紧看过来,在调整劳资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体系中,劳动者从来都是被视为弱势群众,法律对老板显然更为严苛。当然,倘若您规规矩矩依法办事,那双倍工资也不可能要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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