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帮助生意上的债权债务等事宜。为工作方便,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张银行卡交给王某保管。后来,王某利用保管张某银行卡的便利,擅自将该卡中的350000元转至自己所有的银行卡中。张某在向王某索要350000元未果的情况下,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350000元系不当得利之债,要求王某返还给张某。判决生效后,王某仅给付了40000元,余款310000元未能履行。现张某又将王某的丈夫陈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所负的该笔债务系陈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焦点:讼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分析:笔者认为讼争债务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由王某个人负责偿还。理由具体如下:
1、讼争债务310000元是客观真实的。本案中,王某擅自将张某银行卡的存款转至自己卡中且不归还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既构成侵权,也引发不当得利,产生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张某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并获法院支持。
2、讼争债务310000元系王某个人债务。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而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则不在此之列。本案中,王某恶意转移张某存款的的行为,是侵犯张某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该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实施人,即王某个人承担。
综上,本案中,王某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其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系王某个人所负的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某个人负责偿还。
结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难题,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