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某县房管所担任二手房过户收件受理人,负责二手房过户收件受理工作。在为申请人杨某等43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申请人各种费用合计767900元,利用其购买的伪造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和契税**,并用伪造的印章加盖在由其自己或指使他人填写的地税联系单上,为杨某等43人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人王某向房管部门缴纳了44814元费用,向土管部门缴纳了13077元费用,将剩余的710008元占为己有。
【分歧】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王某利用为二手房过户受理申请人有关材料的职务之便,在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使用了伪造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和契税**,贪污国家税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被告人王某将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当事人委托其缴纳税款的费用,没有交给税务部门,利用假的**,虚构已经缴纳税款的事实,将**申请人应当交税的费用占为己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只能是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本案中,王某作为二手房收件受理人,其具体工作是收集**申请人的**材料、现场调查测绘房屋面积、填写地税联系单、审核完税凭证、最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到行政中心窗口进入审批程序,由住房办登记科相关负责人进行初审,再由住房办相关负责人进行复审。其中,申请人需凭地税联系单到地税部门缴纳地税和契税,地税部门开具地税、契税**,申请人将地税联系单以及地税、契税**交至收件受理人审核,由此可见,被告人王某并没有代收税款的职责。其将申请人缴纳的税款占为己有,只是利用了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经手中的财物的便利条件。因此,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该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被告人诈骗的犯罪事实,且证据确实、充分。主观上,被告人王某具有非法占有当事人委托其缴纳税款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王某使用了欺诈的方法骗取了当事人缴纳税款的行为。即王某虚构了其可以代缴税款的行为,申请人产生了被告人能帮忙代纳税款的错误认识,并基于此认识自愿将税款交给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行为人王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将**申请人应当交税的费用占为己有,应以诈骗罪论处,而不应定为贪污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