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前后,于先生因病到武汉某医院接受肾透析治疗,该医院按所需器具一次性使用对价收费,且于先生多次接受肾透析均完整缴费。但于先生在一次透析过程中发现该医院将本应一次性使用的透析医用器具不断违规重复使用,其中带滤器竟重复使用了三次以上。
于先生随后同该院协商,但该院对协商解决该事宜没有半点诚意,既不愿承担责任也不道歉。
于先生遂委托了湖北尊而光律所的刘律师向主管单位,湖北省卫生厅书面检举了该院上述违法法律法规、违背行业道德、且泯灭基本人性的恶行,经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调查,查明属实,并对该院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在民事方面,该院仍然拒绝对于先生进行任何赔偿和安抚,并不予道歉。
据刘律师介绍,该院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的做法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51条第2项规定,且严重侵犯了于先生的健康权。该院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于先生病情恶化,最终不得不于今年8月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而且还可能伴随不可估量的隐形损害,最终的损害程度目前还需要进一步评估。该医院行为已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如果经评估认定于先生肾脏功能完全衰竭与该医院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则可能构成二级医疗事故。如果院方仍旧对此事置若罔闻,我方诉诸司法途径,届时,院方将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