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证办﹝2015﹞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自发布执行以来,发挥了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指导价格认定工作的作用。《规范》已执行5年,价格认定工作形势也发生了变化,《规范》部分条款不再适应价格认定工作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提高价格认定工作的法制化水平,我中心决定对《规范》进行修订。
请各地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梳理《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规范》具体条款,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修订意见与建议,请于5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修订意见与建议报送至我中心复核裁定部。
联系人:吴楠 张昌瑞
电话:010-68014743 010-68027598
传真:010-68027598
邮箱:rzfg100@163.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