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妻子名下一笔500多美元的存款取出来,83岁的厦门市民庄先生在银行里窝了一肚子火,银行要求他去做公证后才能取。
为啥?银行认为这笔存款是庄先生爱人的遗产,假如庄先生爱人有私生子找到银行,要争这笔遗产怎么办?那么问题也来了,庄先生难道要为此去证明爱人没有私生子吗?日前,庄先生向记者诉说这件令他烦恼的事情。
储户遭遇:老人取存款
要先证明亡妻没有私生子
近日,记者在厦门湖滨南路附近一小区见到了庄老先生,他出示了妻子陈女士的一张定期存款单。该存款单显示,陈女士的存款金额是504.51美元,交易日是1998年12月28日,属于整存整取。
庄先生说,上世纪80年代,他就职于厦门一家中外合资的贸易企业,工资的10%是外币,后来,庄先生把多年积累的一部分外币,以妻子名义存入银行,“我和妻子年纪大了,容易忘记密码,而且这笔钱不急着用,所以就没有设置密码”。
今年5月21日,庄先生的妻子去世。前几天,他去银行准备把妻子的这笔定期存款取出来。尽管庄先生带了身份证、户口本、妻子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不能取,要求他去做公证。
“那些证件、证明还不够吗?为什么还要做公证才能取?”庄先生非常生气,他认为银行的要求对储户家属来说不合理。庄先生说,他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后更生气,“我妻子去世了,这笔钱算是妻子的遗产,如果我妻子有私生子去银行争这笔遗产怎么办,做这种假设不就是在侮辱人吗?”
庄先生表示,按照这种逻辑,他不是要去证明妻子没有私生子吗?这显然很荒唐。另外,如果按照银行要求去做继承公证,庄先生还要花费一笔公证费,不仅耽误时间,还会增加取款成本。
银行回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993年制定的规定执行
近日,记者和庄先生一起到银行进一步了解情况,银行负责人表示,他们是根据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记者查询发现,银行人员口中的根据,是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制定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银行负责人表示,这项规定的确给不少存款人家属增加了取款成本、带来了不便,但是银行目前只能严格按照规定去执行。不过,庄老先生的心情他们能够理解,他们也会将庄先生的诉求反馈给上级部门。
律师观点:《继承法》未强制规定
继承遗产必须进行公证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亲人一旦去世,留下来的存款就当作遗产来处理,如果亲属不知道银行卡密码,要取存款将会比较麻烦。对银行来说,去世储户的存款该给谁?如果给了其中一位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又去找银行要钱怎么办?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类情况,银行要求储户亲属做公证,实际上就是为了消除相关风险。不过,对储户亲属来说,银行的这种做法又增加了他们的成本。林敏辉律师认为,严格来说,我国《继承法》里从未强制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进行公证,继承人只要能出具完整的证明,提供相关材料,未必是公证处出示的,根据法律就应该得到遗产。
林律师建议,储户的继承人如果能提供合法遗嘱或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继承人身份,可以在银行现场确认,签署相关的文件,银行可以考虑允许继承人直接支取存款。因此, 林律师建议银行的法律部门针对此问题建立一套合法合规的流程,在规避自身风险的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