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潘维曦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2013年12月,因百亿非法吸存案被追逃的新中国大厦原东家潘维曦被广东警方在香港抓获归案,涉该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已在1999年归案,2001年被 判处无期至几年不等徒刑,潘维曦被抓近两年后终被提起公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被告人潘维曦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半。潘维曦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
■新快报记者 尹政军 黄琼
非法吸储
所控公司非法存款27亿元
潘维曦,又名潘伟明,据称潘维曦早年曾在广州某高校任职。记者翻阅相关公诉资料证实:1994年初,潘维曦在广州设立广州市国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 兴公司)、国商公司、广州市中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20多家相关联公司。1994年6月,国商公司等关联公司参股成立广州市汇商城市信用社,后于1996 年12月改制,并更名为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汇商支行,潘维曦任第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汇商支行成立后,即开始高息(存款利率为国家规定利率的3至5倍)吸 收公众存款,为国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使用资金。判决书显示,汇商支行从1994年10月至1998年12月,高息吸收公众存款超过110亿元,其中, 国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占用高息存款27亿余元,至1998年12月未能归还的高息存款20亿余元。
据司法审计,国商公司在1996年投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1号的新中国大厦,根据1999年4月底对国商公司的账目资产状况进行统计,投资到新中国大厦建设的资金中,就有138947.63万元来源于非法吸储。
而早在1998年底,国商公司已将大厦内部分铺位销售给1000多名小业主,潘维曦收取了7亿多元港币后踪迹全无。
沦为逃犯
被指遥控指挥新中国大厦
据媒体公开报道,百亿吸储案发生后,潘维曦出走香港。2001年,潘维曦被**部列为网上通缉犯,直至2013年底才被广东警方在香港抓获。据香港媒体报 道,2006年,潘维曦在香港因一宗银行诈骗案曾被判入狱21个月。出逃香港十多年的潘维曦虽人在香港,但在著名的服装批发城新中国大厦里,似乎到处都是 他的影子。
1996年,新中国大厦开建,大楼位于十三行1号,43层的高度加上引人注目的地理位置,新中国大厦一开始就是万众瞩目。
1999年,投资方国商公司涉事百亿吸储案,新中国大厦资金链断裂沦为烂尾楼。广州市中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怡公司”)当时负责日常物管工作,并 将已建成的20层楼改为大型服装批发市场。2010年,新中国大厦三次流拍后,被金穗丰公司以9.74亿元的价格拍得。但金穗丰公司在接收新中国大厦物业 和管理权的过程并不顺利,原物管方中怡公司与金穗丰公司冲突不断。
据金穗丰公司早前向媒体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中怡公司最初的法人代表就是潘维曦。但自2001年潘维曦被通缉以后,潘维曦一直在新中国大厦管理单位的各类文件上签字,内容涉及人事任免、管理决策、财务审批等,即便到2004年中怡公司变更法人之后,也是如此。
记者看到,潘维曦最近的一次署全名的签字是2007年10月12日,内容为“同意薛伯强总经理因私请假”。
数据说案中案
潘维曦秘密从新中国大厦获益2亿元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维曦在以其关联公司名义自营新中国大厦国商公司物业或将涉案物业出租给同案人宋志永、陈学林、郑永远等场主过程 中,采取与相关场主签订阴阳租赁合同来隐瞒实际租金收入,以及倒签合同延长经营期限等方式,将实际收取租金的小部分交到执行法院指定账户,而租金的大部分 以“答谢金”或“利益分成”形式,由同案人温永楷、李沙、陈文元等人替其收取。
经查明,2003年至2010年间,潘维曦从新中国大厦非法获取国商公司物业租金收入及转卖经营权等利益共计人民币3亿余元。其中,部分收益用于新中国大 厦外墙建设及消防改造等工程,其余2亿余元其指使温永楷等亲信通过非法途径转移至香港潘维曦个人账户或交给其本人。
自称贿赂工商所长3万 所长称有9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潘维曦在经营新中国大厦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三次送给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清平工商所原所长邓 志伟(另案处理)港币3万元。虽证人邓志伟证实其在2006年至2008年间三次收到潘维曦贿赂款共计9万元港币,每次3万元港币。根据双方供述中能够相 互印证的部分,本案宜就低认定被告人潘维曦行贿数额为3万元港币。
法庭审判
被告:否认指控全部犯罪事实在对潘维曦案的刑事判决书上,被告人潘维曦否认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其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解称其对许锦龙等人“高息揽储”的行为不知情,国 商公司只是向汇商支行贷款,并且提供了足够的抵押;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辩解称许锦龙找其要280万元是为汇商支行的房子进行装修,买宝马车也是 用于汇商支行的接待,故以上款项是借款而非行贿;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潘辩解称相关裁判文书其没有收到,也没有任何人向其提过,其对执行内容不知 情;对于行贿罪潘辩解称其每年都会给很多人红包,但其不认识邓志伟,邓志伟也没有为其提供过帮助,其是被骗才在办案人员写好的笔录上签名的。
法庭:判刑16年半并罚80万元
对于潘维曦的辩解,法院只认为在被告人对许锦龙的行贿案中,被告人潘维曦代表国商公司向汇商支行贷款并向时任行长许锦龙行贿资金来源于公司,也代表公司意志,所为是国商公司的利益,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潘维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辩解法院均不予采纳。
2015年9月23日,海珠区人民法院正式发出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潘维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对非国家 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总和为有期徒刑 17年9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