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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出具假证明帮原告打官司被罚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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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伪造证据的汉寿某中学予以罚款,在该中学不主动缴纳罚款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予以了扣划。

  该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郭某驾驶货车与同向行驶的由二原告之子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二原告痛失爱子,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郭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郭某向法庭提交了汉寿某中学出具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二原告之子在该中学读书至2013年6月底回家,进而证明二原告所述其子罗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前在长沙市长期务工、居住的情况不真实,其死亡赔偿金不应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二原告对该证据提出了强烈异议,认为其子已于2012年7月从该校毕业外出务工,该中学出具的是虚假证明,申请法院予以调查。经承办法官查询教育管理系统和实地调查,确认二原告之子系2012年7月从该中学毕业,毕业后至发生交通事故前一直在长沙从事餐饮业及汽车美容技师工作,该中学出具的证明系提供虚假证据。

  随后,二原告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对某中学伪造证据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法院认为,汉寿某中学未进行调查,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妨碍了人民法院对罗某的死亡赔偿金是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还是适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判决,属于伪造重要证据情形,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依法对该中学予以罚款,向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并冻结了该中学的银行存款。在该中学不主动缴纳罚款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予以扣划。

  法官说法: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时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需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需对自己提交的证据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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