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
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
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证据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受案
第三节 询问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鉴定
第六节 辨认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八节 办案协作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十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