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花费0元在网上团购500份餐券后消费遭拒,蒋某一怒之下将团购网站告上法庭。10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0元团购案”,原告当庭撤回起诉。
原告蒋某诉称,7月16日,其和朋友在某团购网站上以0元价格,团购了某酒楼价值522元的6-8人套餐500份,后到酒楼消费时,工作人员却告知他并无此项团购活动。蒋某通过网站找到该团购网站的管理方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多次协商要求该公司履行义务未果。后蒋某将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重庆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立即履行团购合同,并将消费时间顺延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
二被告答辩称,蒋某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因为该团购网站未采用实名制注册,而是依据电子邮箱和手机号为识别依据。蒋某虽然提交了团购页面和**打印件,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该账户和手机号的合法拥有者,即无法证明蒋某本人系涉案商品的实际买受人。二被告还提出,即使蒋某是本案适格原告,但涉案团购餐券出现0元标价系网站系统出现故障所致,而非其真实意思表达,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可撤销合同。且本案餐券使用日期仅为两月,蒋某一次性购买500份根本无法消费,应为恶意购买。根据美团网与用户签订的协议约定:“用户付款成功后,如确因情况变化导致商家对订单内容作出变更的,网站有权接受商家委托单方对订单内容作出变更,如用户接受变更则按变更后的订单内容进行消费,如用户不接受变更则用户有权取消订单并要求团购网站代商家全额退款”。本案被告已将款项返还给账号所有人,故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法官对蒋某提交的手机及手机号码进行现场勘验,蒋某明确承认该手机和手机号并非其本人所有,对被告方提出的主体不适格的答辩意见予以认可,并当庭向法院撤回起诉。法官当庭口头裁定准予撤诉。
庭审结束后,蒋某称该手机和手机号系其朋友所有,因自己不熟悉法律规定,才代朋友起诉,本案撤诉之后,朋友会向法院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