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重庆市涪陵区的李某,到某民营医院做一个小手术,却因医生的失误,使自己成了“植物人”后不治身亡。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李某家人诉涪陵区某民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该民营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家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3万余元。
2012年7月17日,李某因患胆囊结石入住涪陵区某民营医院,定于次日做胆囊切除术。在手术麻醉过程中,李某出现昏迷等危急情况,于当日转入涪陵区中心医院抢救,无奈李某因急性缺氧引起全脑缺氧性损伤,成为“植物状态”,并于2014年4月死亡。事后,李某家人将某民营医院诉至一审法院,诉称为李某治疗的医师和施手术者均未注册在被告医院执业,为李某麻醉的是一名外科医师,不具有麻醉资质,被告医院属非法行医,应承担全部过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李某的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过错,是李某全脑缺氧性损伤的主要因素。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因自己过错导致李某成“植物人”,继而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机关意见,确定医院在该起医疗事故中承担9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