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财富之母。因为土地具有重大的利益,围绕着土地会产生出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和博弈。在农业型地区,农村税费改革前,土地承担着高昂的税费负担,土地的利益不大。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仅不再收取税费,而且发放各种补贴,土地利益凸现,围绕着土地收益及决定土地收益的背后的权利安排,各方进行了激烈 博弈。城郊及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扩张和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带来巨额的土地级差收益,也因此引发更为激烈的各方对土地级差收益的争夺,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不过,我们要看到,围绕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发生的各种冲突、博弈分为性质迥异的两类:一是在城郊和沿海发达地区围绕土地征收而发生的土地冲突,二是一般 农业型地区农民为农地权益归属而发生的冲突。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冲突也服从完全不同的土地政治学。8r4~z1Zg
引出的土地政治学'\3S2S,BW |"H
当前,中国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大体可以归结为四点:一是中国实行城乡分离的土地制度,其中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二是中国规定农地转化为建设用地要经由征地程序,即政府将集体所有的农地征用,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三是政府垄断城市建设用地,其中一部分通过土地市场来转让城市土地使用权,一部分通过划拨用于城市公益事业建设; 四是《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时保留了几处例外,其中最重要的一处例外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是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因为国家垄断城市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将集体所有的农地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一是必须经由征地程序,二是国家必须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补偿。如何补偿就成为征地引发的土地政治学的第一个焦点。因为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又放开土地二级市场,通过招、拍、挂来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就使得城市建设用地具有了很高 的相对于补偿的市值,因此,农民集体要求提高征地时的补偿。这样就形成了征地时国家(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为土地补偿标准而发生的博弈。
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不仅要与村集体谈判以确定征地方案、征地价格和补偿方案,而且往往要涉及农户宅基地和住房拆迁等问题。如何拆迁住房和补偿费用,往往要由拆迁方与农户家庭单独谈判,这个过程也极其复杂,因为很容易出现拆迁补偿不均而引发的村民不满,甚至容易引发暴力冲突。在征地过程中,个别地方政 府在与村集体谈判征地方案时,为了顺利地将土地征用,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收买村干部,如果村干部为了巨额收益(并非一定不合法)而在谈判中出卖村集体的土地 利益,就会引发村民对村干部的不满。
关于征地款的分配,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青苗费,归农户无疑;二是 土地补偿费,也应归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三是安置补助费,这是征地款中的大头,一般都是支付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举办企事业来安置失地农民。但村干部也可能将巨额土地补偿费用于不合理的地方,甚至贪污,从而引起村民对村干部的不满。9FQ;R'qI2Mrf
显然,由土地征用产生出 来的巨额土地级差收益引出了三对矛盾,即地方政府(国家)与征地村民集体的矛盾,地方政府与拆迁农户个体的矛盾;村民与村干部的矛盾。第一对矛盾与村民集 体要求分享更多的土地级差收益有关;第二对矛盾是因为农民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他们希望借拆迁来获得更多补偿,这是农民个体与国家的冲突;第三对矛盾则是国家给农民集体的补偿额如何分配引发的冲突。
此外,城中村的土地政治学又与城郊和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土地政治学略有不同。其中的关键在于,城中村已经位于城市建成区内,其土地已经以举办乡镇企业等形式变为建设用地,而土地的性质又是集体所有制,这就与城 市土地应当属于国有发生了矛盾。这些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何转化为可以上市的建设用地,这一问题往往会引起种种困扰,因为处在城市建成区的大量集体土地所产生的巨额级差收益,是当前任何一个大中城市政府都十分头痛甚至缺少必要财力来改造的“城市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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