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暨高校培训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中税协秘发[2016]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日前,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7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10月1日起施行。《决定》中增加的第二十一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做出专业结论。”“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海关稽查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协助海关稽查业务,意味着“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未来将是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拓展的一个新方向。为此,中税协印发了《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规则(试行)》。为提升税务师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使税务师事务所具备胜任协助海关稽查业务的执业能力,拓展海关稽查业务市场。同时,鉴于税务师行业后备人才培养的迫切性,宣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指导地方税协与高校合作,引导税务师事务所拓展高校学生实训业务;中税协将于11月21日-25日在厦门举办
“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暨高校培训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2016年11月21日报到,22日-24日培训,25日返程。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6号白鹭宾馆。
二、参训人员
各地区限报4人,其中地方税协培训和考试负责人1名,3家A级以上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各1名。
三、培训内容
(一)海关稽查业务背景、历程与未来发展;
(二)海关稽查业务详解;
(三)事务所参与海关稽查业务的流程;
(四)企业主动披露政策介绍;
(五)《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规则(试行)》解读;
(六)厦门红大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海关稽查业务的情况介绍;
(七)协助海关稽查的操作方法;
(八)大专院校大学生实训业务介绍。
四、授课专家
(一)厦门海关稽查专家;
(二)厦门红大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三)实施协助海关稽查的操作方法规则起草组组长;
(四)大专院校大学生实训业务负责人;
(五)中税协领导。
五、培训方式
本项目采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现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紧密联系参与海关稽查工作实际、大专院校实训项目进行授课。
六、收费标准
培训免费,个人自理交通、食宿费。
住宿费标准:350元/间(标准间)、430元/间(行政单间),含早餐。
餐费标准:午餐70元,晚餐80元,自助餐。
七、报名方式
(一)事务所报名: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安全盘(U-key)或注册税务师个人安全盘(U-key)登录中税协网站“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教育培训”进行报名(www.ecctaa.com)。
(二)地方税协报名:填写回执表。(见附件)
(三)事务所报名后经地方税协审核,收到确认短信,视为报名成功。
八、联系方式
(一)中税协报名联系:
中税协教育培训部关迎军、乔娇娇,电话(010)68413988转8405、8410,传真(010)68457390,电子邮件jypxb@cctaa.cn。
(二)报到联系:11月21日报到当天联系:
1.联系人:何慧玲 13950161346、尤凌侃 13906005117
2.本次培训班不安排接站,请自行前往报到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6号白鹭宾馆大堂。
(三)技术咨询:
报名操作问题咨询(中税协信息部),电话(010)68451149,QQ:786496627。
九、其他要求
(一)报名前,尚未完成网上个人信息采集的注册税务师,须完成网上个人信息采集后方可报名,未完成者暂不能报名。
(二)报名成功后无故缺席的人员,个人及所在事务所将被报名系统记录,今后报名培训将受限制。
(三)本期培训班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18:00,补报名须致电中税协教育培训部。
(四)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以便完成报到手续。
(五)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不得随意换人。不准带家属。
(六)培训班结束1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系统自行打印《学时证明》。
附件: 地方税协参会回执.doc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