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其中,不动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以及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市场法都已有相关具体准则加以规范,在96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被废之后,还没有相应准则对流动资产和负债的评估进行指导,尤其是长期投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科技专项资金补贴等)等如何评估没有具体准则来规范,评估实践中做法不一、争议颇多。那么,评估中究竟如何处理呢,老奎觉得还需要围绕两句话来进行——缘何有价,价值几何。
以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思考上述两句话,在此基础上首先基于对评估对象的调查了解,搞清其账面价值的入账依据、价值构成、形成原因,然后再基于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权益以及是否需要支付、计税基础是否改变等因素,综合判断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比如,因为计提减值准备、坏账准备等原因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建议采用对等原则处理,减值了就根据减值金额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值了则根据增值额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因为存在未弥补亏损所产生的抵税效应而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要根据企业历史和未来的经营业绩来评估,并结合收益法评估中未来收益的预测来确定其价值几何。
对于已经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如开办费、生产人员准备费等,如果对企业价值影响比较大,应该根据一般情况评估其价值,尽管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已经不再资本化了。但,这是重置一家企业必不可少的支出。这恰恰是评估与会计的区别之处。土地使用权、商品房评估中契税的考虑也是容易被忽略的重置价值组成。
对于递延收益则需要根据未来如何结转当期损益及纳税影响来评估,一般按照账面值得25%保留。对于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需要结合供热供气管网的建设情况和相关会计、税收政策来评估。
对于专项应付款,则需要根据拨款单位对于“资金”、“基金”的使用和结算方面的规定,考察“项目”的进展情况,与该等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情况,判断估算其评估值。如刚刚收到,相关义务尚未履行,则按照账面金额确定评估值,如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甚至已经形成了归属于企业的相关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则可以按照其规定,结合会计准则的精神评估为零。 对于计提的权益或基金性质的负债,按照权益进行评估,也就是直接评估为零,如,高危行业计提的已经计入生产成本的“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过去在“长期应付款”中核算,作为负债管理,此时的负债因为无需支付而评估为零,相应增加了权益,现在会计准则直接将其作为一项“权益”——“专项储备”来核算,由此可见,过去把此类负债评估为零也是符合现在会计准则将其作为权益核算的精神的。对此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作出了详细规定:“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希望该规定对我们的资产评估能够有所启发。
对于某些新华书店按照过去的政策规定计提的网点建设基金,同样因为系无需支付的“负债”而应该评估为零。
目前,鉴于评估目的大都以国有资产转让(类似目的)为主,因此,对于评估增值考虑递延所得税负债往往不被国资部门认可,评估界需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一方面,对于账面和帐外无形资产要充分体现,另一方面对于账面负债和账外负债亦需要按实考虑,不需要支付的在考虑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基础上评估为零,该反映的要按照未来对企业收益的影响(进而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加以反映,对于不改变计税基础的资产评估增值,考虑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过去,我们没有相应的科目来反映资产评估增值对纳税的影响,现在新的会计准则已经给我们把列示的科目都设计好了,评估完全可以借鉴会计的思路(评估与会计的联系),恰当反映递延所得税负债。桥归桥、路归路,如此,才能将资产基础法运用恰当、运用彻底。
来源:评估师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