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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广东省土地估价机构年检技术报告评审情况存在问题简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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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价定义与估价对象界定
1.地价定义内涵应结合评估目的(出让)的交易条件合理设定是否含交易税费。
2.价值定义不规范,报告出现多种价值,但没有解释其中的关系。
3.价格定义描述不全,也不甚规范。
4.本报告将空地价与已有房屋的地价混淆,价值定义与市场比较法为空地价,收益还原法为已有房屋地价。
5.证载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实际为工业,在不加说明的情况下设定为工业用地。且没有交代建筑物状况。
6.委估宗地无相应的规划资料,而本次估价设定委估宗地容积率为 0.6,而所选案例的容积率>1或>0.7,证明该设定事实依据不够。
7.由于估价对象尚未有**规划,报告中设定的规划条件没有相关具体说明。
8.估价对象的容积率确定依据有风险,从市场分析有太激进之嫌,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9.容积率设定没有依据。
10.本项目土地规划容积率 2.0与房屋产权证载面积容积率(大于 5.0)明显不同,报告未进行相关说明或提示。
11.未明确设定土地年期
12.缺少对土地上建筑物情况说明。
13.估价对象应该是住宅用途为主导用途,而商业只是兼容,评估对象没有阐述清楚。
14.规划指标、容积率来源不明。
(二)影响因素分析
1.描述针对性不强,个别对象描述较乱。
2.网上摘抄后不修改。
3.区域因素没有针对性。
(三)估价方法与估价过程
1.估价方法选择
1)两种方法中直接舍去基准地价修正法,且无充分说明理由。
2)估价方法选择理由阐述不充分,未对不选择的估价方法进行分析。
2.市场比较法
1)市场比较法中案例容积率修正与表格不一致,案例与估价对象区域因素差异性有点大。
2)市场比较法中有一案例是限制性出让,但取值权重没有考虑影响。
3)报告中市场比较法选取的三个案例均未对住宅、商业等各类用途所占比例做出分析,因素比较时也未做相应的修正。
4)市场比较法结果确定不合理。修正后的三个价格差异太大,不宜采用简单算数平均值。
5)市场法案例全部选用抵押案例,市场价值可信度存疑。
6)市场比较法中没有容积率修正因素。
7)市场交易案例的地价内涵(含交易税费)、基准地价、地价定义内涵不同,未修正统一。
8)案例描述不清,缺少特殊案例选择说明。
3.剩余法
1)剩余法中开发价值分析中拟建项目楼层、开发强度、开发品质没有分析,与三期的区别没有解释。
2)剩余法中商业部分开发价值太简单,说服性差。
3)剩余法中酒店部分的开发价值判断缺乏说服力,过程太简单,成本部分也太简单,两种容积率开发方案的差异性没有说明分析,这正是两个容积率前后价值不一致最主要的原因。
4)剩余法开发价值确定不完善,比较因素条件表描述较简单。
5)剩余法开发价值测算及市场法测算过程中均未进行修正,不合理。
6)假设开发法中开发方式和销售价格的确定没有依据。
7)剩余法中开发方案设定太简单。
8)剩余法开发价值采用市场法求取时,因素有缺项。开发成本有缺项(未计土地平整及开发税费等)。
9)剩余法中开发价值市场法求取时,区位、实物与区域、个别混淆,楼层应为区位因素,没有考虑朝向、权益(或使用年期)等因素;开发成本缺配套设施费等;开发期 1年不符实际情况;各项参数未有代入公式计算。
10)剩余法开发价值测算部分物业无测算过程,幼儿园、垃圾转运站能否销售值得商榷;开发成本前期费用未计场地平整费、未计开发期税费。
11)剩余法开发价值包括车位,但无车位价值测算过程;开发成本中建造成本计算错误,未计车位等建造成本,计算有缺项;其他各参数计算不详。
12)假设开发法开发价值未测算车位价值(开发成本有计),有漏项。



来源:评估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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