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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案工程造价鉴定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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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主体资格的咨询函》([2011]西民一重字第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u^#a!hJB

2000年10月,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规定,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价格评估论坛】5IL-[N9U;J| n7]9[W'U

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是由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条件审核、核发《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价格鉴证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有关资质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1]10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资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79号)精神,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所有制单位的财产、房地产、土地、股票、债券及无形资产等各类涉案标的进行价值鉴定的资质,具备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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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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