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内资企业,根据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外资企业适用否,如果适用此条款,文件依据? SG&_mc1gi"p
答:2007年度,外资企业所得政策中无此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