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带来了保险市场的竞争,激烈的竞争从保险费率扩展到保险服务,并最终立足于保险服务的竞争,保险理赔是保险职能的体现,理赔服务是影响保险服务好坏的主要因素。由于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经常面临各种不同专业的技术问题,保险公司不借助外部力量,仅凭公司内部理赔人员的专业知识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因而就难以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保险服务。因此保险公司如果既要做到合理赔付,又要做好理赔服务、留住客户,就需要选择保险公估公司提供专业服务,避免和化解矛盾。
其次,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人们的保险意识也逐步增强,在保险需求增加的同时,对保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保险有着其独特的专业性,就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而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处于弱势,他们很少掌握,或者不掌握保险专业知识,这样,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为了充分地得到保险补偿,他们就需要选择保险公估公司来维护其利益。
再次,随着保险市场向深度发展,保险覆盖面越来越广,保险的险种越来越多,保险的复杂性越来越强,加之保险财产中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和超大型标的的承保,使保险公司积累的风险越来越大。为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承保效益,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防灾防损工作就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两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都急需要保险公估公司的专业服务。
第四,对外开放也是中国保险公估业产生的一个因素。越来越多的外商到中国投资办企业,他们在中国投保时,也带来了出险后请保险公估公司鉴定的一个惯例,因而也带来了保险公估越来越大的市场需求。
来源: 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