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戴玲诉镇江市润州区宝塔路街道同德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污染纠纷案
案件特点:邻里环境污染纠纷小案件处理过程中折射出法官衡平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智慧。
案件类型:环境民事案件
案 号:(2014)京环民初字第1号
案 情:原告戴玲因认为被告将四个垃圾桶放置在紧邻其房屋东墙处,污水损害其房屋墙体和地板,垃圾产生的气味及清运垃圾的噪音影响其生活,也对其身体构成了伤害。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撤除放置在其房屋东侧的垃圾桶,并赔偿其财产和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区垃圾箱(桶)的设置是目前城市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环境管理中的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本案就是这一问题的典型反映。这类纠纷因为涉及公民个体健康权和群众生活便利权的冲突,个体或少数的维权者往往面对众多的反对者,相关部门也因此左右为难。此类纠纷运用传统的侵权案件审理方式,不仅效果差,还可能会加剧矛盾。为此我们在案件的审理中应当注意从利益平衡的原则出发,拓展符合实际,便于各方接受,又有利于矛盾化解的审判思路,有效化解矛盾。
由于本案是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后的首起环境污染民事案件,法院高度重视,及时深入现场实地查看,全面了解情况,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观点。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既解决纠纷,又化解积怨,促进社区邻里和谐的工作思路,并从“两个原则”出发,衡平利益冲突:一是公民健康权与群众生活便利权平衡原则;二是注重现实与尊重历史原则。经过研究分析向街道、社区提出了三条解决建议:一是调整垃圾桶摆放地点;二是采取定时收垃圾或加大保洁力度、减少垃圾桶数量及增加垃圾清理次数;三是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建议得到了社区、街道的高度重视。
裁 判:经过法院的多次沟通协调,鉴于该小区不具备调整、分散垃圾桶放置地点的情况,承办人着重引导双方协商第二条建议的可行性,通过分析疏导,最终促成原、被告在理解、包容的基础上达成加大垃圾桶周边环境保洁,减少两个垃圾桶,增加垃圾清理次数,给予原告一定经济补偿的协议,由于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原告要求以撤诉方式结案。该案的妥善解决,不仅了结了长达数年的纠纷,而且化解了原告与社区、街道,及周边群众的矛盾和积怨,更为和谐邻里、和谐社区创建提供了积极的帮助。
评 析:
本案具有邻里环境纠纷的典型性。城市开放式老小区普遍面临的问题。开放式老小区普遍存在房屋密度大、居民多、巷道狭窄、公共空间小的问题,导致垃圾点的设置成为一大突出矛盾,并由此引发诸多矛盾纠纷,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为少数居民随意丢弃垃圾,外泄的垃圾、污水不仅污染环境,也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尤其是夏季气味大、蚊蝇多,影响更大。案件表面看是公民个人与相关单位的矛盾,实际是公民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和碰撞,如何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冲突,是减少矛盾,化解纠纷的关键。此案的代表意义还在于,通过矛盾的有效化解,有助于各方换位思考,增进宽容、互谅和理解,对构建和谐社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环境污染纠纷善于把握矛盾的社会性。处理涉及民生、民权的案件,法官要具有较强的大局观,准确把握矛盾的社会性质,只有把个案审理放到大的社会现实中去考量和把握,才能找到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和有效方法。
五、王桂先受贿案
案件特点:典型的环境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加大对环境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发展态势。
案件类型:环境刑事案件
案 号:(2014)淮中环刑初字第0001号
案 情:被告人王桂先,原任淮安市环境监察局(支队)局长(支队长)。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桂先在担任淮安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淮安市环保局)开发处处长、淮安市环境监察局(支队)局长(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监管企业贿赂折合人民币454513.25元,美金6000元,并为相关企业在排污督查、技改项目审批、蒸汽锅炉建设等方面提供便利。
裁 判: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桂先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女儿挂名领薪方式收受监管企业贿赂,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桂先有自首、立功以及积极退赃等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桂先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54513.25元,美金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评 析:
从2013年至2014年8月,江苏法院审结的与环境监管相关的职务犯罪共14件。其中仅2014年就受理了9件,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上升态势。从审结的8件案件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桂先女儿在监管企业挂名领薪,其明知而未制止,该行为构成受贿罪;其放纵对监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收受相关企业负责人赠送的现金以及购物卡,为相关企业提供方便,也构成受贿罪。其受贿行为虽然没有对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有严重的后果,但其行为在侵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环境监管人员运用手中的权力,接受监管企业贿赂并且为其提供方便、放松监管,其侵害的不仅仅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同样危害了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对此类犯罪也应当加大打击力度,量刑时在同等条件下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