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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认定病历篡改 判医院全责赔偿33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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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泰州患方收到海陵区法院判决书,患方不同意医学会召集专家鉴定,江苏法院认定病历篡改,判医院全责赔偿33万余元。宋中清律师代理患方,取得全胜。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3)泰海民初字第3849号《民事判决书》 认定:

  “原告申请对被告提供的病历真实性问题是否影响对医疗过错的认定进行司法鉴定,后因质证中明确2011年8月24日二级护理日期确有涂改,原告放弃此项鉴定申请,申请对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进而申请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鉴定。本院及泰州医学会向原告释明,此鉴定需明确被告诊疗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进行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判定,在通知原、被告抽选专家时原告认为被告已承认病历不真实不完整,有涂改,医学会不应组织专家组,应直接判定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不同意抽取专家组,后泰州市医学会将该鉴定退回本院。上述事实,有入院、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病案资料、医疗费票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现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本案系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现原告主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过早降低护理等级,致患者感染超级细菌(泛耐药性大肠埃希菌),并最终导致其死亡。本院分析被告提交的病案资料,存在以下问题:1、2011年8月24日的护理日期有明显改动,被告认为是医嘱漏开护理,实际执行一级护理;2、《长期医嘱单》中显示‘保留尿管’于2011年8月29日停止,但尿管实际未拔除,9月2日的《转科记录》中记载了更换尿管,此后发现尿管中有大量脓性物质,《长期医嘱单》与《转科记录》存在明显前后矛盾;3、《医院感染病例登记表》不完整。审理过程中,被告作出的解释反而可以说明护理日期的改动并非医护人员书写时的笔误,而是在发现‘漏开了患者的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后进行的改动。综合考虑患者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即2011年9月5日、6日即发现感染的大肠埃希菌具有耐药性,而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重症肺炎’,因被告方存在过错,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333421.2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八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33421.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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