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谭小某诉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谭小某称:被告谭某与原告母亲黄某某于201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谭小某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各承担一半,直至原告满18周岁。2013年起谭小某随母亲从河池市迁至柳州市生活学习,因年龄增长,生活学习开支增长,且柳州市消费水平高,每月400元生活费已远远不满足其生活消费,要求被告每月增加生活费至9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增加生活费。2010年至今,物价并未有明显上涨,本人工资也未有增加;柳州市的消费水平与河池市没有明显区别,原告纯属系受母亲黄某某教唆无理取闹。
法院判决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系原告谭小某父亲,2010年被告与原告母亲黄某某经本院调解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各承担一半,直至原告满18周岁。后被告每月均按时支付生活费400元。2013年6月,原告随母亲从河池迁居柳州,目前在柳州市某小学就,因物价上涨及生活环境变化,被告每月支付的生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生活及学习需要,故诉至本院,要求增加生活费。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原告因物价上涨、生活环境变化,要求父亲增加生活费并无不当,但每月要求增加至900元,相对于被告的收入而言,明显偏高,故本院酌情定为每月700元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自2014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7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在年龄增长生活学习开支增加、物价上涨、生活环境变化等,原协议或判决给定的抚养费已远远不满足生活及学习费用开支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父母任何一方增加抚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