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办理一起**案过程中,承办人按证据规则,排除合理怀疑,以书面形式向**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封某某作撤案处理,竹溪县**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法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嫌疑人封某某作撤案处理。
该案由竹溪县县**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09年3月1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封某某伙同他人窜至竹溪县中峰镇,盗走红色夏杏三阳125-C两轮摩托车;同时还将红色莱宝驰LBC125-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竹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三阳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3886元;被盗莱宝驰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2832元,两辆摩托车总计价格为6718元。
经查,本案在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按照户籍登记时间,封某某作案时刚满16周岁三天。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户籍登记时用农历在农村比较普遍。承办人在提审封某某时就该问题进行了讯问,封某某称其在**机关上户口时,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是农历的1999年3月9日。承办人立即查阅了日历,即农历的1999年3月9日是公历的1999年4月24日。如果封某某所讲属实,那么封某某作案时就未满16周岁,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封某某的年龄是否满16周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承办人要求**机关立即对封某某实际出生日期的证据进行补充侦查。经过**机关补充侦查,封某某户籍上的出生日期确是农历日期,充分证实封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依法不应受到刑事追究。遂建议**机关依法撤回对封某某的移送审查起诉并作撤案处理,竹溪县**局采纳了建议,迅速撤回此案,有效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