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宪法的考查当中,我们总会看见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身影,它虽然不是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在法律史上它是宪法的鼻祖,在法学理论上它是宪法性的文件,它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宪法性文件。)
关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本文将做简略的介绍, 以方便考生在学习宪法知识的时候能够了解到宪法之滥觞,理解宪法基本原则的真正法之精神。
首先,我们来了解当时的政治背景。
自从1066年诺曼人于开始入侵英格兰, 在征服者威廉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但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 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 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王室的盖章,贵族在4日后(6月19日) 重申效忠约翰,最后王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 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 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王室官员及主教保存。
英王约翰根本无接受大宪章约束的诚意, 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签署,特别是第六十一条几乎褫夺了国王所有的权力。就在贵族离开伦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后, 约翰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教皇英诺森三世亦训斥大宪章为“以武力及恐惧,强加于国王的无耻条款”,教皇否定了任何贵族对权力的要求,又称这样做破坏了国王的尊严,英国旋即陷入内战。
1216年10月18日,当内战正酣时约翰病死,亨利三世即位并在10月12日, 再发出大宪章,但当中部分条款,包括第六十一条都被删去。之后于1217年和1225年, 亨利三世都曾再次发布大宪章。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岁的亨利亲自发出,并删除至只有三十七条。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大宪章的内容。
它确立了一些英国贵族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亦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 同时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国王及王室官员的行为。宪章内大部分的内容是从亨利一世时所颁布的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写过来。自由宪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时颁布,它限制了国王对如何对待教会及贵族,基本上给予了教会及贵族一定的权利。
最初的大宪章有六十三条条款 ,当中大部分是针对十三世纪当时的状况而订,例如限制王室狩猎范围等等。而当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第三十九条,由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 “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王权因而受到了限制, 但仍不能视为是日后近代国家君主立宪的雏形。
最后,大宪章对法学历史的发展有着重要并且深远的意义。
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 ,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虽然现在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而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后编成的**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源自大宪章 ,成为各国制定宪法的精神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