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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加速癌症患者死亡 医院被判赔21万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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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越来越多的人死于癌症,医学界尚未找到根除癌症的有效方法。尽管放化疗有着诸多副作用,诸多患者还是按照医生推荐选择了放化疗维持生命。癌症患者杨某,因抗癌物质的副作用引发心功能衰竭死亡。为此,杨某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1.4万余元。近日,湖南安乡法院审结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杨某因乳腺肿瘤于2013年2月入住湖南省肿瘤医院,并做了全麻下行乳腺癌改良根治手术,术后情况稳定。后于2013年2月至8月先后七次入住被告安乡某医院治疗,其中六次给予化疗。因该院没有放疗设备,故2013年9月11日至11月19日杨某入转院进行放射性治疗。入院诊断:右乳癌术后化疗后(浸润性导管癌)、药物性心肌病……。

  2013年10月26日至11月19日杨某入被告安乡某医院治疗。出院诊断:1、心肌病、心脏扩大,心功能Ⅳ级;2、乳腺癌术后放化疗后……。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同日,杨某转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治疗。最后诊断:扩张型心肌病,心肌扩大,心功能Ⅲ级,右乳乳腺癌术后放化疗后。

  2014年1月至5月19日杨某分三次入被告安乡某医院治疗,于5月19日7时20分杨某在被告安乡某医院死亡。最后诊断:扩张型心肌病,心脏扩大,慢性全心衰竭,心功能Ⅳ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进行尸检,鉴定意见为死者杨某心功能衰竭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司法鉴定所对杨某在被告安乡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是否存在“心肌损害、原因、责任及伤残程度”等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安乡某医院在杨某住院化疗期间医院经治医生在杨某七次住院六次化疗期间,诊断明确选择化疗的药物及剂量正确,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杨某表现的心脏疾病多为抗癌药物的毒副作用所致,由于医院医护工作的疏忽,工作态度不严谨,观察病情不仔细,没有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放任了病情的发展,为此,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其医疗参与度四级(3%)。

  杨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4 494.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因被告安乡某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杨某的家属有权请求安乡某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安乡某医院在对杨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应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依据法院认定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确认安乡县人民医院对造成杨某医疗损害后果的医疗参与度四级(30%)。因杨某自2013年10月26日之后入院只治疗心肌病,故安乡县人民医院应对2013年11月26日之后的医药费19 365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其余医药费17 267.86元和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安乡法院依法判决安乡某医院赔偿杨某近亲属各项损失210 0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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