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评网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这样的“回收站”必须取缔 [复制链接]

1#
“回收站”本是处理垃圾废物的场所,既保证了市民们的正常生活,也是“美丽中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近,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搭建“非法”回收站的案件,获得了大多数小区居民的赞赏。

  莫某原为宜州市祥贝村村民,2012年开始搬到宜州市富丽源小区10栋居住。其不再务农后,平时喜好捡些废品堆放在小区楼下的一个角落,待囤积到一定数量后进行**,挣点零花钱。夏天来临,该堆放场所不断散发出一股股难闻的臭气,这引起了居住小区很多住户的强烈不满。多次交涉未果后,富丽源小区10栋3单元6家住户一纸诉状将莫某告上法庭,请求停止侵害,清理堆放的废旧物品。

  法庭上,莫某辩称,其堆放行为没有污染环境,请求法院委托对堆放废品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进行鉴定。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富丽源10栋居民楼西边角落,确实有莫某搭建的一个临时帐篷,里面堆满了废旧物品。由于夏季炎热,异味吸引了不少苍蝇蚊虫。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堆放废品本身不直接污染环境,但是堆放的废品滋生细菌及吸引蝇虫等影响具备污染侵害的间接性、过程的缓慢性以及影响的公害性。同时,在小区住户众多的社区,本来就空气难以流通,再堆放大量垃圾,也不符合人们对于舒适人居环境的合理要求,莫某的行为对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已造成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对日常经验法则作了更为明确规定,即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即可确认步某的行为已侵害了不动产相邻权人刘某夫妇的合法权益,无须另行鉴定。

  “物权的行使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于是法官判令:莫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将堆放的废品清理完毕,且今后不得再行堆放。

  (作者单位: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