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初字第005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宝盛道吉(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犯**罪,于2001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罪,于2003年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罪,于2004年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2003年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羁押,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1月至12月间,在宝盛道吉(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新世界商场一期四层彪马专卖店(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3号)内,利用担任该店店长的职务便利,以顾客丢弃的购物票据办理退货手续,以此骗取宝盛道吉(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7
380.9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局东城分局崇文门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款项未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员工入职登记表及劳动合同书;店长岗位聘任协议书;税务登记表;工资条复印件;情况说明;工作说明;退款查询单复印件;报案材料及金额明细说明;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查询明细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户籍、前科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情科处刑罚。据此,本院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
二、继续向被告人王某追缴赃款人民币一万七千三百八十元九角发还被害单位宝盛道吉(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白崇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