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初字第006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久依奇,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北京逸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客户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1楼2门504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5日经**机关电话传唤后被羁押,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久依奇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久依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久依奇于2012年7月底,在担任北京逸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团体客户签约、收款的职务便利,将其代表公司收取的旅行团款及从公司支取的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25
900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苏久依奇于2012年12月20日自行到北京市**局朝阳分局呼家楼派出所投案,涉案款项未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证人王涛、蒋宝珠的证言,北京逸行国际旅行社出具的报案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职员登记表,员工行为规范及门市签约规范,100499团报告及说明,收据,支出凭单,客户付款信息单,财务收支说明,银行账户信息查询单,医院病历及费用查询单,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久依奇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久依奇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久依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苏久依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五千九百元发还北京逸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晓琪
代理审判员 吴丽芳
人民陪审员 钟启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若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