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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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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1.境外国有产权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3.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1)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

      (2)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者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

      (3)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

      (4)其他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

      4.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须提供合法的担保。




来源: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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