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评网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 树木被砍损失谁承担 [复制链接]

1#
广西宜州市的苏某承包集体土地搞种植,承包合同到期后,苏某在原承包地上种植的树木被人砍掉1900多株,造成经济损失3万多元,这个损失谁来承担?2013年10月16日,宜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苏某诉被告韩某、富某等四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宜州市庆远镇某村某屯集体自土地承包到户后,只把集体耕地分到户承包经营,余下的荒岭、荒地从未分到户,由该屯集体管理使用,使用权属归集体。2002年原告苏某及该屯村民何某二人分别与集体签订协议,内容规定有:某村某屯村民小组同意苏某、何某在鸡场东北面至铁路南面集体地界内开荒种植,土地使用权归属某村该屯村民小组,承包期为四年,即2004年至2007年12月31日止。苏某承包租金按1亩1年交纳租金20元;何某承包租金按3亩1年交纳租金60元给某村某屯村民小组(当初签订协议时面积没有经过实际丈量)。合同到期后,原告苏某没有与某村该屯村民小组签订续包协议,但仍按1亩1年交纳租金20元给集体至2011年年底。2012年起,集体主张收回承包的土地,但原告拒绝交出。2004年4月30日某村民小组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决定在牛坪边周围开荒的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集体(原承包耕地除外),现有的牛坪土地严禁私自开荒。当天到场开会的农户约有110人签名。2013年6月5日原告苏某、小何(何某儿子)种植于原宜州市养鸡场门口的桉树、枇杷树被某村村民四被告等人砍断,但原、被告双方均不提供还有谁参加砍原告家的树。2013年6月7日中午经包片村干到现场大致清点,苏某被砍断的桉树约有1070棵,枇杷树96棵。现被砍断的树木仍然丢弃于种植地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在本案中,原告苏某是在原宜州市养鸡场门口开荒地种植桉树、枇杷果树,那一带荒地历史以来是属于某村该屯的集体牧场。在2004年已经集体村民开会讨论收回原告在养鸡场门口东北面那一带的开荒地。但为了照顾开荒者的利益,该屯村民小组与原告签有协议,同意原告在开荒地种植,但土地使用权是归村民小组,承包到2011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原告也没有再向某村民小组交纳租金,双方的协议已终止。后某村该屯村民小组欲向原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因原告拒绝交回并继续在开荒地上种植,其行为激发了全体某村村民的不满。发生于2013年6月5日的砍树事件,原告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且现在被砍断的树木仍丢弃于种植地里,未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而是任由其损害后果发生,过错完全在于原告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