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评网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医疗纠纷慢慢谈 欲擒故纵好赔偿 [复制链接]

1#
患者马某,现龄22岁,身体状况一直良好,就在2013年2月20日月经来潮后,到3月10日又好像有点月经来潮,还伴随轻微腹痛,但是跟平时经期不一样,量很少,颜色很深。直到3月16日早晨有剧烈疼痛,伴有恶心呕吐头晕出冷汗,下午男友送其至武汉某医院做了尿查、查血,医生确诊为早期流产或宫外孕,需过一星期再做B超确诊。

  一个星期后,马女士来到武汉某专业医院,要求医生给其做B超确诊是否是宫外孕,医生跟马女士说时间短,B超现在做不出来,于是只查了血,然后告诉马女士宫外孕几率很低,少量出血是因为孕酮比较低,初步诊断为宫内孕,医生开了两盒黄体酮。过了几天,马女士再次腹痛去医院就诊,另外一个医生对其进行了检查,看了病例后依然坚持上一位医生的看法,不给马女士做B超,如果开药的话还是那个药,要补孕酮。即便马女士把最初那个医院的怀疑告诉了医生,医生仍坚持不是宫外孕,只需要补孕酮就可以了,还要马女士吃叶酸片。到了4月4日凌晨,马女士肚子疼得厉害,男友赶紧打了120,最终才被诊断为宫外孕,因误诊误时输卵管破裂,造成大出血,抢救时必须切除一边输卵管才能保命。马女士和男友感到气愤,医院这是误时误诊啊.随后他们请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的熊律师,请熊律师替他们讨回公道.

  了解事情的经过后,熊律师认为武汉某专业医院在患者明确告知宫外孕风险的前提下,还不更加谨慎的及时做B超以排除风险,仍然坚持错误用药,在迟迟不见好转的情况下,依然不做进一步的检查以排除宫外孕的风险,耽误了患者的病情,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到其他医院才确诊为宫外孕并导致一边输卵管的切除。其行为属于明显的误诊与延误治疗,而且根据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来看,一边的输卵管的切除很可能构成9级伤残,该医院的误诊与延误治疗导致患者如此巨大的伤害理应依法赔偿。但是从客观来讲,这个宫外孕也是患者自身的疾病,只是没被该医院及时检查、发现和确诊而已,虽有误诊与延误之过,但不足以影响和改变未来病情的发展与根本走势,责任不会太重。

  熊律师为了固定证据,为争取主动奠定基础,于2013年4月26日上午到医院医务处帮客户复印、封存病历。随后请专业的医疗顾问分析病历、一起研讨,找出医院的过错与问题,再跟院方通话,说出我们的道理与理由,院方也觉得我们分析的在理在电话里承认有一定过错,同意谈一谈。

  有了谈判的诚意与基础,熊律师便赶紧抓住机会,先带当事人去医院谈了一次,并补充了封存病历的手续,以便更完善。医院的医务处主任只同意在一万元以内谈,因为有卫生局文件规定。当事人自然不同意,于是我们让主任向院长请示能否提高再谈。

  可是院方仍旧坚持一万元以下,说不行就去走鉴定程序。眼看谈判无法进行,熊律师赶紧另辟蹊径,当天下午就带当事人去卫生局举报医院并要求组织调解。交上事先准备好的申请法律文书与证据资料,卫生局答应帮忙联系。

  卫生局联系后说医院同意第三方调解,但是仍然坚持在一万元以下。这时当事人才结婚,两人去度蜜月了,不想影响当事人的心情,熊律师就单独去找医院谈了一次,申明利害关系,分析诉讼、鉴定程序对医院的影响与耗费,加之可能面临的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其未来走势只会越来越被动、越来越不好下台,和平快速解决对其百利而无一害。医院被熊律师的诚意所感动,考虑这些因素后请示院长,同意提高额度到两万元,但熊律师并没有当场同意。

  眼看谈判取得重要进展,熊律师并没有乘胜追击,而是故意冷他一段时间,因为这时对方已有些害怕与担忧了,欲擒故纵反而会迫使其为了尽快了解而提高赔偿额度。近半个月后熊律师去和医院第四次谈判,还要求医院跟当事人赔礼道歉、还提了更高更多的赔偿,来压医院。医院果然急于求成,再次做出让步,答应按其医院内部规定的最高额三万元来赔偿。让熊律师帮忙草拟协议,叫当事人尽快来签协议。

  后来,马女士和其男友在熊律师的陪同与见证下顺利签了协议,并于第二周成功拿到赔偿款。看到当事人满意的笑容,熊律师也为当初选择正确的策略而感到庆幸。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