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于2012年12月3日开始感觉上腹部疼痛,并于2012年12月6日入住某医院外科,当时诊断为“胆囊结石”。入院后外科主任张某告诉患者的女儿需要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2012年12月9日进行了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但几天后,患者活动时突然感觉呼吸困难、急促、心慌闭气、咳痰困难,当时经会诊诊断为“肺栓塞?”经治疗无效,于当日转院至武汉某医院,入院诊断为“肺栓塞”,经治疗后患者的病情才逐渐好转,并于2013年1月1日出院。但出院后,吴某稍微活动一下就就感觉胸闷,后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
吴某认为,其的身体伤残是医院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找到湖北尊而光律所的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庭审发现为患者实施手术的医师“张某”的执业地点为另一家医院,执业范围为“内科学”。医师“张某”违反执业地点与执业范围,无资质为患者做这样的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应当赔偿损失。
高律师说:我们认为医院及张某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医院违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获取违法利益,损害人民身体健康,理应予以依法查处,停止医院的外科诊疗科目,吊销张某的医师执照,予以经济处罚并依法赔偿患者的损失。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