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开德阜公司系“洁水”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2013年7月1日之前,开德阜公司享有案外人德国阿垮瑟姆公司水管类产品的在华独家经销权。2013年7月1日后,开德阜公司与阿垮瑟姆公司终止合作协议,阔盛公司成为阿垮瑟姆公司产品在华新代理商。开德阜公司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其注册的“洁水”商标仅用于推广销售阿垮瑟姆公司的产品。2013年7月1日之后,开德阜公司继续持有“洁水”商标,用于推广其他生产商的水管产品。阔盛公司授权欧苏公司在上海区域独家销售阿垮瑟姆公司产品。阔盛公司和欧苏公司在宣传文章及宣传单上使用了“原德国洁水、现德国阔盛”、“德国阔盛(原德国洁水)——不变的品质”等类似宣传用语,同时还有“原代理商曾以德国‘洁水’在华推广,从7月1日起德国厂方正式启用中文标识‘阔盛’,用于中国市场推广”、“原在华使用的中文标识‘洁水’系原代理商所持有,现已和德国阔盛、阿垮瑟姆公司及其产品无任何关联”等表述。开德阜公司认为阔盛公司、欧苏公司使用上诉宣传用语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二) 裁判结果
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开德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开德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基于“洁水”商标曾被用于推广阿垮瑟姆公司产品的事实,阔盛公司、欧苏公司在宣传活动中有必要向消费者告知“洁水”商标所指向的产品已经发生变化,两公司使用“洁水”商标主观上是善意的,且使用方式没有超出合理的限度,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阔盛公司、欧苏公司所使用宣传用语在文字表述上确有不准确之处,但并未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正当使用以及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审理法院从被告使用商标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及混淆可能性等角度,认为被诉行为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在被诉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上,强调了对广告宣传语应整体解读,并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已有的认知经验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判决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例10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帕弗洛公司的网站首页以暗红色为背景,添加白色星光动态效果,伴有铜铃魔法音,并添加背景音乐。帕弗洛公司发现艺想公司、欧鳄公司抄袭仿冒其网站,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2.3万元。
(二)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侵犯了帕弗洛公司的网页著作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网页的内容编排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涉案网站网页中具有很多公有领域的因素,但涉案网站的首页除了具有一般公司网站首页均有的栏目和结构要素之外,在画面颜色、内容的选择、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方面体现了独特构思,呈现出一定的视觉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所确定的网页作品著作权保护标准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例11
申请人欧特克公司、奥多比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
(一) 基本案情
欧特克公司、奥多比公司系两家美国软件公司,其认为上海风语筑展览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两公司的AutoCAD、Photoshop、Acrobat等系列计算机软件。鉴于安装有非法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均在风语筑公司的经营场所内,申请人客观上无法获得相关证据;同时,由于涉案证据均为计算机软件以及相关数据,具有无形性,极易藏匿或毁灭,一旦证据被转移、隐匿或灭失,将难以取得,从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造成困难,故申请人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二)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且申请人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证据,符合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遂裁定对被申请人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上的上述系列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裁定作出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合署办公”的制度优势,顺利完成了诉前证据保全工作。
(三) 典型意义
此次证据保全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的首次计算机软件诉前证据保全案件。本案涉及大型工作场所近400台电脑中的相关证据保全,保全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协助保全,制定了周密的证据保全工作预案;成立技术专家组、现场清点组、现场控制组等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小组规范操作,有序保全,圆满完成了保全任务。本案为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执行机制,加强执行与审判联动,提高保全裁定执行效率和准确性,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可借鉴的工作方法和思路。
案例12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文大香、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香奈儿公司是1954年8月27日在法国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是世界范围内著名的奢侈品牌之一。该公司系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围巾、游泳衣”等商品的 “ ”、“ ”图形商标及“CHANEL”文字商标的权利人。凯旋酒店公司的分公司华美达酒店与文大香签订商铺租赁合约,承租位于华美达酒店首层西走廊2号铺作经营服装、皮具等使用,并约定保证不在商铺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香奈儿公司认为文大香销售的鞋、钱包等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以文大香、凯旋酒店公司及华美达酒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二)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文大香侵犯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凯旋酒店公司及其华美达酒店不构成侵权。香奈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华美达酒店的高档星级酒店身份、合同显示的酒店与商铺的特殊关系以及文大香长期反复侵权等因素,华美达酒店对涉案售假商铺应具有较高注意义务,且文大香的售假行为明显,华美达酒店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发现。华美达酒店对文大香侵犯涉案商标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侵权行为发生,构成帮助侵权,应与文大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改判文大香、华美达酒店、凯旋酒店公司连带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三)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服装市场、酒店等出租商铺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屡有发生。商标权利人通常将商铺经营者与商铺出租方、管理方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商铺出租方、管理方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审理法院在判断商铺出租方对商铺经营者侵权是否明知或应知时,考虑了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商铺的侵权行为是否足够明显、出租方与商铺经营者的具体关系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了商铺出租方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探索了商铺出租方、管理方构成帮助侵权的条件,对于保护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13
孙利娟诉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广州优岸美致时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孙利娟于2011年1月12日在站酷网发布名为《据说——长颈鹿是寂寞专家》的美术作品。2011年3月,孙利娟的上述作品获得“红门创意T恤图案大赛”一等奖。孙利娟认为,快尚公司与优岸美致公司在共同生产和销售的女中袖连衣裙上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对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的侵犯。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两被告作出书面道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二)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快尚公司、优岸美致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孙利娟的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由于在服装上使用作品难以指明作者,客观上不应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孙利娟的署名权。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销毁库存及在售的侵权产品,连带赔偿孙利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孙利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印有知名插画师美术作品的服装上标注作者姓名,在服装设计制造行业屡见不鲜,本案不属于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作者的情况,快尚公司和优岸美致公司侵害了孙利娟的署名权。考虑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优岸美致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快尚公司经营规模大等因素,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遂改判快尚公司和优岸美致公司向孙利娟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服装设计领域侵害作者署名权的认定。审理法院在考察服装设计领域行业惯例和生活常理的基础上,认定在服装上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时表明作者身份并不存在客观限制,也不会破坏服装图案的整体美感,且在服装上标注插画师姓名的事例屡见不鲜。本案判决依法保护了作者的署名权,对于规范服装设计领域著作权使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14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行为保全案
(一) 基本案情
暴雪娱乐公司是《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著作权人,网之易公司是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两原告公司认为,由七游公司开发、分播**公司独家运营,动景公司提供下载的被诉游戏《全民魔兽》(原名《酋长萨尔》)侵害了其美术作品著作权,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游戏商品特有名称、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暴雪娱乐公司和网之易公司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提供了1000万元的等值现金担保。
(二)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组织双方听证后作出裁定,禁止七游公司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游戏,禁止分播**公司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游戏和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动景公司通过其官网传播被诉游戏。裁定作出后,七游公司和动景公司自动履行了裁定,分播**公司在法院督促和释明后亦履行了裁定。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申请案件。依法积极受理和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妥当有效采取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措施,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行为保全申请必须注意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规范审查程序,既要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的正当需求,又要防止滥用行为保全制度损害竞争对手。本案中,审理法院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合理确定了行为保全的措施及其范围,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