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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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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罗沙)记者1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院已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和中国法院网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重要案件类型,近年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2161件。为了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文件。

针对大规模抢注商标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标注册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缺乏正当理由申请大量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征求意见稿明确,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认为他人未经许可将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而不予核准注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未经继承人许可将已死亡自然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导致社会公众将标识有该商标的商品与该自然人产生联系等,可以认定为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未注册和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问题,地理标志问题,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称问题,复制、模仿、翻译驰名商标的恶意认定等作出了规定。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为期1个月,社会各界人士可于11月15日前反馈修改意见。书面意见可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三合议庭,电子邮件可发至邮箱shangbiaoyiji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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