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聂凯凯,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旅馆经营者。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聂凯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聂凯凯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至同年8月,吸毒人员宋某、张某、池某、江某(未成年人)、易某先后入住被告人聂凯凯在广东省肇庆市大旺区信宜村经营的“平安旅馆”****。聂凯凯的在送毛巾等物品到上述人员入住的房间时,看见他们****未来予制止。
四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凯凯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聂凯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四会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聂凯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凯凯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旅馆经营者发现客人在房间内吸毒不予制止,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裁判理由
近年来,随着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和禁毒综合治理的不断强化,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面临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问题仍呈发展蔓延态势。全国法院近年来审结的**犯罪案件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人数都在持续增长。这一现象与吸毒人员的持续增长密切相关。据统计,截至2014年4月底,全车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258万人,比2009年年底的133万人增长了近1倍,而实际**人数远不止于此。与此同时,受**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零包贩卖**、容留他人吸毒等**等末端犯罪也增长迅速。人民法院审结的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数量从2007年的878件增至2013年的12320件,增长了13倍。为加强禁毒工作成效,需要采取切实措施遏制**消费,对**末端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当前,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娱乐场所和宾馆、网吧、出租屋等其他**公共场所的查处力度,依法惩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以遏制吸毒行为的发生。
本案是一起旅馆经营者容留他人吸毒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聂凯凯系旅馆经营者,其多次发现入住客人在房间内****,但未予制止,也未向**机关报告,后被检察机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围绕聂凯凯的行为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聂凯凯事先并不明知客人前来登记入住是为****,也未从入住客人处收取除应收房费外的其他费用,其行为不同于主动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甚至以此非法获利的情形,聂凯凯对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也没有义务制止或者报告**机关,故其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聂凯凯发现入住客人****后不予制止,其行为属于放任他人吸毒,且聂凯凯对于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有义务制止或者报告**机关,对聂凯凯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
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一)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注射**的行为。对于此处的容留,应当理解为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注射**或者为他人**、注射**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罪属于行为犯,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但对于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即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理由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注射**仍然提供场所,表明行为人主动、积极地实现犯罪目的,追求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不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另一种意见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理由是,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刑法对该罪的罪状规定来看,并未排斥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情形;如果将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排除在本罪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有效打击,有违立法原意。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即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虽然存在区别,但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具有统一性。在刑法分则中,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均未排除间接故意。在适用法律时,一般不宜将间接故意排除在某一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具体到本罪,立法原意旨在打击为他人**、注射**提供场所的行为,实质是处罚吸毒违法行为的“帮助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吸毒行为的发生。因此,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这样的理解既不违反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也符合我国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换言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但并非对于所有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个案处理上,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特征。例如,房主出租房屋后,偶然发现他人在房屋内**、注射**未予制止或者报案的,一般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放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自家住所**、注射**的,一般也不成立本罪。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并非对所有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具体内容是:提供场所,容留他人**、注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容留他人**、注射**两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注射**的;(3)因容留他人**、注射**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注射**的;(4)容留未成年人**、注射**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注射**的;(6)容留他人**、注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之前,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参照该立案追诉标准。
(二)旅馆经营者对于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有义务制止或者向**机关报告
根据《禁毒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国务院批准,**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嫖宿、**、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可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馆 营者对于入住客人在房间内的吸毒行为,有义务予以制止或者**机关报告。
本案中,被告人聂凯凯作为案发旅馆的实际经营者,其对于旅馆房间拥有场所上的管理权和支配权。5名吸毒人员(含1名未成年人)先后入住聂凯凯经营的旅馆,并在房间内****,但其在到房间送毛巾等物品时,发现这5名客人****的行为后,既未作制止,也未向**机关报告,放任吸毒行为的继续发生,其行为客观上为他人****提供了场所,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参照上述立案追诉标准,本案同时具有容留他人****2次以上,容留未成年人****等情形,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旅馆经营者发现入住客人在房间内****不予制止的,尽管可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此种情形毕竟不同于事先明知他人****而提供场所的行为,旅馆经营者也没有从吸毒人员处收取除应收房费外的其他费用,故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也是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四会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结合被告人聂凯凯的坦白情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吴笛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马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