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江苏宜兴的小两口,丈夫沈某和妻子刘某,2010年结婚,2012年因为原发性不孕症等原因决定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也就是咱们俗称的试管婴儿。不幸的是,医院在取得了四枚胚胎之后,正准备移植,夫妻俩却在车祸中双双离世。
不幸发生之后,夫妻双方的父母,这四位老人为了延续香火,都要求取得这个冷冻在医院里的胚胎的继承权,两家争执不下,对簿公堂。今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不属于可继承的标的物,驳回了老人们的起诉。这就是当时引起了大量讨论的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随后,原告上诉。
时隔3个多月,昨天,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改判4枚胚胎由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处置。那么,从不许继承到共同监管处置,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关键是,这胚胎应该怎么处置?
终审判决书开宗明义: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换句话说,到底谁有权处置这些胚胎?除了两位逝者,双方老人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儿女留下的胚胎?一审中,法院认为,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转让和继承。当时,丈夫沈某的父亲沈大爷曾经表示,希望法院能考虑他们这个特殊情况,特事特办。
沈大爷:我说句良心话,想肯定要想,但是现在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政策,我想国家**能不能对我们网开一面,特事特办。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当中显然体现了这个精神。判决书称,之所以改判四名老人共同处置胚胎,基于三点考虑。第一是伦理上,受精胚胎不仅含有父母两人的遗传物质,更含有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因此双方父母也跟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上,这不用赘述。第三则是法院认为,在夫妇俩去世之后,双方老人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是胚胎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但更关键的一段表述是,除了这三点人性化的考虑,法院也提出了三点要求。也就是在处置胚胎的过程中,第一,不许违法,第二,不许违背公序良俗,第三,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拥有执业医师和执业律师双重资格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洪奇对这个判决表示赞赏。
李洪奇:二审改判的确是个人性化的判决,而且从长久来讲,从法律公平社会正义来讲,是应该值得赞成值得赞扬的。就说物本身是应该继承的。至于说咱们国家法律制度,怎么来处理它,是另一个问题。
那家属会怎么处理胚胎呢?昨天晚上,记者多次拨打原告沈大爷的电话,但都无法接通。不过,在5月的一审结束之后,沈大爷曾经给出过一个耐人寻味的回答。
沈大爷:是我的,我为什么不能拿走?至于我拿走我去干嘛是我的事情,我如果犯了法,有国家的法律处理我。
从常识来说,对于受精胚胎,无非有三种处理方法。第一,销毁。但想必双方老人不可能这么做。第二,继续冷冻在医院里。但是沈大爷在刚才的录音里明确说了,要“拿走”。第三,则是制造这些受精胚胎最初的目的:让它变成宝宝。怎么变成宝宝?也只有三种可能。第一,找人代孕。第二,找双方女性亲属代孕。第三,双方女性老人自己怀孕。
但是,别忘了法院的三点要求:别违法、别违背公序良俗、别损害他人利益。这仅有的三种可能,能符合法院的三点要求吗?先说第三种,老人怀上子女的孩子,这不需要任何法律知识也能看出,不仅破坏公序良俗,而且违背伦理道德,是一种可怕的设想。剩下两种代孕途径,能不能走得通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伦理委员会法律专家郑雪倩认为:不可能。
郑雪倩:这个是肯定明确的,不允许代孕的。代孕本身就交叉着法律和伦理的问题,不管让谁代孕,都是借腹生子,你对代孕这个人本身也是有伤害的,也是有危险的。不管你用什么方式代孕,都是不允许的。
也就是说,看来仅存的所有可能,都同时违反了法院的三条禁令。那终审判决岂不是没在实质上改变双方老人的处境?郑雪倩说,恐怕也不完全是这样。
郑雪倩:起码在现阶段、现有的法律体例下,它是不可能的。但比如像老人说,我就冰冻着。假如有一天国家说,可以做代孕了,再拿出来,那是另一件事了。法院有它体现人性的地方,同时也要尊重国家的法律和伦理道德。
无独有偶,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洪奇也认为,这个判决,从当事人个人尺度上看,可能实际意义并不太大,但是从法制社会的视角来看,从对生命的态度来看,可以说是个进步。
李洪奇:它把人身属性、人的属性跟法律属性分开了,法律是一种规则,随着社会发展,人自身价值认识的不断完善,法律是可以改变的。这次解决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就说这个胚胎作为两位不幸的夫妻遗留下来唯一的带有遗传基因的,咱们叫作物吧,能不能继承,监管权和处置权。这是我觉得二审判决人性化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