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一”长假,一女司机开车上了高速,她刚领取驾驶证不到一年,属于实习期未满,而车上坐着的两个同伴,有驾照的也是在实习期。行驶过程中,发生三车连撞,修车费共计2万多元,虽然有保险 ,但保险公司一分钱也不想赔,理由是女司机在实习期违规上高速,保险条款中规定这种情况不赔。那么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偿?双方闹上法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对免责条款进行过提醒,理应赔偿。”
2014年10月6日,还在驾照实习期的刘女士开着车上了高速,车上还带着两名乘客,结果在高速上发生了三车追尾的交通事故,共造成三车受损,幸亏无人员受伤。经交警认定,刘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共造成刘女士车损一万多元,赔偿对方车损一万多元 ,损失合计2万5千多元。之前,刘女士已经为车投了交强险、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为一年。但是,就在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时,保险公司拒赔了。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刘女士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员驾驶证在实习期内,同车无持三年以上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违反了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在保险合同上,该条款用略深于一般条款的字体印刷。
法院审理认为:在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依照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情形,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虽然在条款里印刷了免责条款,但没有证据证明对该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所以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
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王磊表示,这是一个典型的格式条款问题。一般保险合同、银行合同、拍卖等合同都是格式条款,一般是内容都印刷好了,几十条甚至上百条,这样有时候人们只是去签个字,而对于里边的具体内容可能并不清楚,这个时候提供条款方有义务对对方进行提醒,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