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证审〔2012〕5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高级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证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分工
按照《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与各省(市、区)价格认证机构共同开展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高级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试点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一般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试点工作由省级价格认证机构负责。
试点期间,高级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的申请受理、《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等申请材料的初审、编制《高级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初审合格名册》等工作由省级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对试点地区价格认证机构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认证。
(二)申请认证条件
申请高级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的人员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十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试点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员可优先申请:
1、申请人员取得船舶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船舶价格评估工作满三年;
2、申请人员具有船舶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船舶价格评估工作满三年;
3、申请人员取得省(区、市)价格认证机构颁发的《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船舶价格评估工作满三年;
4、申请人员已取得价格鉴证师、资产评估师等执业注册资格后,在价格评估机构从事船舶价格评估工作连续满两年。
(三)申请认证提交材料
1、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
2、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等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高级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结业证书》;
6、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二、培训工作
(一)培训课程和授课人员安排
高级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集中培训共设6个科目。科目1: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科目2:价格评估学概论;科目3:船舶概论;科目4:船舶价格评估理论与实务;科目5:船舶价格评估法律法规政策,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介绍,二是船舶法律法规;科目6:船舶价格评估案例。
可视情况安排培训上船实习课程。根据培训课程安排,授课老师主要在参加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教材编写工作的教授和专业人士中选定。
(二)试卷命题和试卷编制及阅卷安排
试卷命题工作将安排由教材主编和主讲老师及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完成。按照培训课程,试卷编制分为两部分内容,科目1-科目5的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统一考试,考试时间150分钟;科目6的考试题型为主观题,考试时间90分钟。每套试卷客观题选取60道编制综合卷,主观题选取3道编制案例分析卷。
船舶价格评估资格认证实习培训内容、考试等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为保证阅卷工作的严肃性,将由国家及试点单位有关同志共同组成阅卷小组。成员由国家及有关省(区、市)价格认证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或资深价格鉴证师等人员组成,以保证阅卷工作的公允、准确。
高级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试点工作处在开拓期,请各试点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有关未尽事宜将另行研究确定。
联系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部
联系人: 李 娜
联系电话:010-68011507(传真)
电子邮箱:office3118@126.com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